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
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8号),加快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医药人才发展

(一)提高教育水平。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加强中医药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强中医疫病学教育,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加强医教协同,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提高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大力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群。支持云南中医药大学新增中药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及中医专业博士点、生物与医药专业硕士点。到2025年,力争建设3个国家级、10个省级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和2个国家级、5个省级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打造3个专业化中医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师承教育。开展省、州市、县三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建设专家传承工作室。促进学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绩效工资分配时对承担带徒任务的名老中医药专家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国家级、省级名中医到基层建设二级专家工作站,支持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评价和激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中医药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省、州市级名中医评选制度。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的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和各级名中医评选的主要评价内容。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计划单列、单独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中药产业发展

(四)优化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建立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国家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对用于重大疾病防治、临床急需且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制剂积极向国家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制定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和备案技术指南;支持以传统工艺备案的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制定完善傣、彝、藏等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备案技术指南。(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创新能力。加强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创新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转化。搭建中药创新研发平台,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升中药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支持同名同方药的研制,提升已上市中药品种质量。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上市后评价,加大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的研究。到2025年,力争注册审批5个中药医疗机构制剂新品种,完成25个制剂品种传统工艺备案。(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中医药发展保障

(六)落实政府投入保障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符合中医医院发展特点的财政补助办法。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和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投入机制。鼓励各地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有条件的中医诊所可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支持中医药企业投保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及药物临床试验、药物质量安全等责任保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中西医结合发展

(九)大力发展中西医结合服务。完善中西医协同协作机制,规范建立中西医多学科协作诊疗制度。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间、科室间和医联体内部建立协作关系,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将中西医协作、中医诊疗人次占比纳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建立临床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推进疫病中西医协同防治。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将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快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肺病科、重症医学科等薄弱科室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建设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和重症监护室等。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中医药部门,配备中医药专家队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支持云南中医药大学与其他高校联合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按国家规定可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应当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开展“西学中”专项人才培养,适度扩大中西医结合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到2025年,培养不少于200名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围绕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艾滋病、老年痴呆等重大疑难疾病,以及抗生素耐药问题和新发重大传染性疾病,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和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到2025年,选择不少于20个病种开展中西医协同协作联合攻关,形成并推广40个左右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人才培养经费的地方、机构分担机制。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到2025年,遴选培养15名中医药领军人才、60名学科带头人和120名学科后备人才,评选100名省级名中医,培育200名传承性人才和1000名中医药骨干人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布局建设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加快省民族医医院建设,推进州市级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实施县级中医医院提标扩能行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质增效工程,打造“示范中医馆”。到2025年,9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国家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基本标准、50%以上达到推荐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中医特色优势建设工程。围绕中医传统优势领域,培育打造中医重点专科群。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促进中医药特色服务与康养、旅游、智慧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康养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建设医疗康养旅游度假区。到2025年,力争建设5个中医临床医学中心和30个分中心,建设不少于10个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和4个中医康复示范基地。(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工程。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布局建设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和中医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支撑平台,加强中医药救治重大传染病研究,加大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的新药和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力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昆明分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名医堂建设工程。鼓励支持各级医疗机构依托省内外名中医专家资源,建设名医馆、国医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以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专家团队举办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及中药创新企业,加大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支持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研发。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围绕“十大云药”品种,开展中药材良种选育、优良品种扩繁推广和品种栽培技术研究及应用,大力发展三七、滇重楼、草果、砂仁等林下中药材,加快培育中药材“一县一业”示范县和特色县,把云南建成全国优质道地药材生产基地。推动建设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依托昆明市菊花园中药材专业市场建立线上交易平台,打造辐射南亚东南亚的中国南药市场。进一步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体系,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建立健全第三方质量监测体系。到2025年,建设10种濒危稀缺药材野生抚育、野生变家种培育基地,制定和修订10个大宗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力争完成25个中药材标准研究、30种中药材标本数字化和20个重要中药对照药材研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实施“云药”品牌培育工程。支持昆明生物医药聚集区、楚雄彝药园、文山三七园等产业园区建设。以云南白药系列、血塞通系列、灯盏花系列、美洲大蠊系列、恒古骨伤愈合剂等优势产品为重点,培育壮大“云药”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进“互联网+中医药贸易”。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友好中医医院。加强与周边国家间的传统医药交流合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二)完善服务价格政策。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价格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对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由有关州、市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编码后定价。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加成销售政策的监管,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和采购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医保管理措施。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选择部分中医优势病种试点推进中西医同病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同步纳入云南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范围。中药饮片按照“甲类药品”管理,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医保机构、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支持公立医院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院,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省卫生健康委、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加强传统经典名方和现代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和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支持加快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围绕重大疑难疾病开展中西医联合科研攻关,加强科研成果临床转化,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单列并实行同行评议。(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文化传播。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博物馆,依托医疗机构、中药企业等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打造“兰茂医学”品牌,加大中医药古籍文献和民族民间医药传统特色疗法、单方验方的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广。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开设中医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专题栏目,扶持中医药题材视听节目创作。打造云南中药材交易网络直播基地,争取进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开展中医药文化研学旅行,建立中医药研学旅行基地。(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提高法治化水平。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依法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追溯系统并对接省重要产品追溯协同中心,实现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全过程追溯。到2025年,实现中药材流通交易追溯覆盖率达到80%以上。(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细化促进中医药特色发展的具体措施,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各民族地区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