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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保留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交规〔2021〕4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对以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起草处室对继续有效的文件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由厅办公室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各责任处室根据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意见重新印发。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由责任处室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交通运输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政法〔2016〕452号)

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

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19〕3号)

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一批制度文件的通知(云交规〔2019〕4号)

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5号)

6.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19〕8号)

7.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0〕1号)

8.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0〕2号)

9.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小型渔船检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1〕1号)


附件2

省交通运输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云交规〔2019〕2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督促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科技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项目主要承担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有效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资格,同时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科技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修改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研究期限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视情节将承担单位和个人纳入科技信用记录,逾期超过两年的不再组织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自筹研究经费的项目由保证方和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和渠道收回。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厅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并纳入科技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云交规〔2019〕2号)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厅将予以停拨经费,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厅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3年内申请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的资格,纳入科技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将《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交规〔2019〕6号)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将《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交规〔2019〕6号)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将《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云交规〔2019〕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厅将统计工作纳入厅相关督查组督查范围,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加强现场督查,对照检查计量台账、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验证上报投资数据的匹配一致,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报送数据质量差的单位要进行约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联合统计主管部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交规〔2020〕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人员行为记入造价信用档案,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七、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云交规〔2021〕2号)第十五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云南省的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市场价格信息。”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对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建立造价管理台账;竣工决算前未编制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未按本细则规定及时进行造价文件上传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将其行为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工程数量不真实准确,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的;造价控制管理不到位,导致概算超估算或预算超概算的;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发生大量设计变更的,由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将其行为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公路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的;未建立造价管理台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将其行为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人员行为记入造价信用档案,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在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时,应对发现的造价依据执行、合同履约、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竣工决算等造价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其行为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八、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云交规〔2021〕3号)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计量支付程序的;计量过程中数量不真实,存在虚假计量的;按形象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的,属承包人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监理人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其他参建单位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相关人员行为记入造价信用档案,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附件3

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交运管〔2010〕1158号)

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运管〔2013〕993号)

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函(云交政法〔2014〕52号)

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运管〔2015〕634号)

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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