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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为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人民政府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删去《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第四部分第(五)项中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删去《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41号)第十九条中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7〕128号)第十七条中的“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要责令整改”。
四、删去《云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52号)第十七条中的“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删去《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十七条中的“责令停业”。
六、删去《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并将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