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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驻州、市、县、区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代理省级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反向竞价、网上直购、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时再作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号)同时废止。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