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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充分发挥各级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领域中央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家文件执行,其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策、全省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省级规划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省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与省以下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省以下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省以下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省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省以下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省以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以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以下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省以下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以下主要负责省以下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省直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以下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以下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省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以下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省以下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省以下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审核汇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以下主要负责省以下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较大和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省以下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对改革进展情况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梳理、适时修订有关法规制度,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抗灾、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得要求各地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省以下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财政体制等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划分州、市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组织推动有关改革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参照省级做法,将适宜由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由州市本级承担,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财政省直管县所在州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省直管县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级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省级与省以下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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