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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省和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推进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州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省以下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以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省以下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直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直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以下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以下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州、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州市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跨州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监督省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以下落实的任务,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以下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省以下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省以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中央明确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省级运行维护,生态修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各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全省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沿河湖、沿路、沿集镇等重点区域美化绿化,城乡绿化,森林乡村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省以下的运行维护,省以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以下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省、省以下共同事权,由中央与省、省以下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省优势、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省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省以下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省、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搬迁避让,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对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衔接、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地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省财政直管县所在州、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直管县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协同推进改革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州、市实际,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州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将适宜由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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