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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体规〔2020〕2号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足协:

为加强对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推动云南省体育产业发展,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22号)和《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体育与相关行业深层次融合,全面提升云南体育产业规模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云南省体育局按照本办法命名或认定的,以发展体育产业为导向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企业为单位,认定为“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项目为单位,认定为“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  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立足云南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依据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评定,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

第五条  云南省体育局负责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同时负责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考核、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命名“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运用科学有效的发展模式,形成一定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对全省及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具有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该地区体育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四)当地各级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五)该地区集聚不少于3个体育产业项目大类或5个体育产业项目中类〔详细分类参考2019年4月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

第七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在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四)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八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在全省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三)以同一品牌和运营模式连续运营3年以上,项目实现盈利且能够持续举办。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时间根据云南省体育局每年工作安排确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申请,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单位、项目运营机构向其所在州(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由所在地的州(市)教育体育局统一向云南省体育局推荐。

第十条  申请命名“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及骨干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总量、增加值、从业人数等经济指标情况及辐射带动聚集效应情况等文字说明材料;

(三)该地区体育产业现状、发展思路与规划等文字说明材料;

(四)地方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五)其他能够证明该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其他能够证明该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三)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项目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其他能够证明该项目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云南省体育局成立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云南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提出拟命名示范基地和拟认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名单,报经云南省体育局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云南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批复并命名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云南省体育局按照体育产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组织体育产业基地单位互相交流经验,促进共同发展;结合实际,对体育产业基地在体育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等。

第十八条  为保证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命名为“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领导机构,统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认定为“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及“云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区)教育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单位及示范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制度,每3年组织一次复审,对考核优秀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体育产业基地根据云南省体育局每年工作安排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指标数据,发展情况应当包含重大人事变动、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云南省体育局将撤销其相关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的;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违法经营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四)不服从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参加基地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不按规定上报基地发展情况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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