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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交规〔2022〕3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经厅2022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为加强云南省自贸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培育,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细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注册地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地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指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

二、工作原则

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告知承诺程序执行,并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申请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具体含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省交通运输厅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四、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的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资质条件审查、许可审批,组织开展资质条件核查、检查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申报企业告知承诺条件核查和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五、申请及许可

(一)提交申请

注册地在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拟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各类养护工程的单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通过现场申请的方式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经办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提交经申请单位签章的《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以下简称承诺书)和《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委托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签署承诺

申请单位阅读并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配合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所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所作承诺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审查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核实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是否符合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

2.承诺书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申请表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四)做出决定

1.省交通运输厅确认申请事项符合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2.许可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证书制发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六、承诺公示

省交通运输厅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准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后,按照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及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名单及其承诺事项,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七、核查

(一)核查主体

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履行承诺情况的核查工作。

(二)核查方式

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按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核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

若核查不满足《办法》及《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准予许可决定。

八、其他事宜

(一)对注册地在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但不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依照《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有关单位应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2.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交通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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