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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省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2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5.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1.5.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省、州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各级高新区、度假区、开发区等设立防指,负责本区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指的统一指挥。

2.1省防指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流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

2.1.1省防指总指挥由省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政府新闻办、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云南电网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应急厅、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为省防指成员。

2.1.2省防指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省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州、市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及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跨州、市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省民政厅:负责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省级恢复重建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公路、水路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调运抢险救灾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省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九大高原湖泊、大型水库、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审批。负责防洪影响跨州、市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负责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省应急厅: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求作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定,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省审计厅: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推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安全度汛责任。负责各能源企业场所和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加强水电站水库度汛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水电站水库防汛责任。指导所属企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省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省滇中引水建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滇中引水建设工程区域内防汛安全责任的落实,做好工程和设施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做好抗旱应急供调水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云南机场集团:负责监督检查所辖民用机场及设施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机场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紧急转移及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所辖铁路各单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设、施工、运输和养护维修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阻碍行洪的设施。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受灾水毁铁路抢修工作。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紧急转移的铁路运输工作。指导所辖铁路各单位灾后水毁段铁路恢复重建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汛期通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区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积极为各级防指提供公网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地震局: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服务。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为震后恢复重建提供服务。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云南电网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组织修复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应急送水工作。对接外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配合省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省森林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省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2.1.4省防办职责

省防办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雨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重特大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承办省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省防办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州、市、县、区防指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州市级防指指挥长由州、市长担任,县级防指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部门。各级高新区、度假区、开发区等防指指挥长由该区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2.3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监测和预报预警

3.1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各级气象、水利(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3.1.2各级防指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防办、气象、水利(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河湖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告省防指,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告省防指。

3.2.2工程信息

(1)河湖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指。州市级防指要每日向省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防指。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县级防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州市级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省防指。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本级防指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防指。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州市级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省防指。

3.2.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州市、县级防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3.3预报预警

3.3.1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省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湖泊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湖泊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利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湖泊、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乡两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街道)、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湖泊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3.2预警发布

各级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利(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水利(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利(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相关层级防指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相关层级防指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4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3.5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省级防汛抗旱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省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省级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州市级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省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级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发布我省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4)省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5)昆明市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3个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重度内涝;

(6)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7)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多座大型水库水电站、数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1座以上大型水库水电站或数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省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1)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12)1个县、市、区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万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00万人以上;

(13)3个及以上州、市发生特大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4)3个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1.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指挥长陪同总指挥坐镇指挥并参与会商,分管水利的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省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流域防总,视情况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省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指总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长江委、珠江委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指报告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并按照国家防总、流域防总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省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州、市、县、区防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省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请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家防总给予支持。

(7)省防指12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省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发布我省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4)省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5)昆明市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1个州、市政府或3个县级政府所在城市发生重度内涝;

(6)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7)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或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1座大型水库水电站或数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省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1个县、市、区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含3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含100万人);

(11)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12)3个及以上州、市发生严重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3)3个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2.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利的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省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流域防总,视情况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视情况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省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指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长江委、珠江委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指报告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并按照国家防总、流域防总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省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省防指视情况成立前线指挥部。受灾州、市、县、区防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省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请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家防总给予支持。

(8)省防指12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灾减灾救灾指导。

(9)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和单位及时派出医疗队。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省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发布我省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4)省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5)一般小(1)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6)一般小(1)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8)省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9)1个县、市、区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含1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含50万人);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11)3个及以上州、市集中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3.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受灾州、市、县、区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省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国家防总、流域防总报告。

(3)省防办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省水利厅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4)省防办在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发布我省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2)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登陆后对我省境内可能造成影响;

(3)省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4)省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5)小(2)型水库水电站垮坝;

(6)小(2)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多座小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8)省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9)1个县、市、区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含0.5万人);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含20万人);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11)3个及以上州、市集中发生轻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4.4.2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省防办相关人员参加,部署相应工作。受灾州、市、县、区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省水利厅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2)省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国家防总、流域防总报告。

(3)省防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省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送省防办,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报送;水利(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般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水利(水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利(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干旱信息报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省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级防办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办报送。

4.5.3属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当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5.6省防办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防指。

4.5.7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省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省气象局负责发布全省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4.6指挥和调度

4.6.1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省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有关州、市、县、区防指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省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省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云南省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各地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6.3省防指负责重要江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和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州、市应急调水;督促指导各地、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6.4省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省人民政府请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省水利厅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州、市、县、区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省财政厅做好省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省应急厅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5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抢险救灾

4.7.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处置重大以上险情时,在省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各级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8.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各级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8.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4各级防指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发生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0响应终止

4.10.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省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当地防指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由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技术保障

5.2.1省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省各级防办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省水利厅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供电保障

电力企业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供水保障

水利(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7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水利(水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5.1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省防指负责州市级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州市级防指负责县级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县级防指负责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6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调查评估

重特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省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特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州、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防指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省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5.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6.省重要江河: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

17.省重要江河主要支流:

金沙江主要支流:龙川江、普渡河、牛栏江、横江、洛泽河;珠江主要支流:泸江、清水江;红河主要支流:绿汁江、南溪河、李仙江、藤条江、盘龙河;澜沧江主要支流:黑惠江、补远江;怒江主要支流:勐波罗河、南汀河;伊洛瓦底江主要支流:瑞丽江、大盈江。

18.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19.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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