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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2〕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健全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去存量、控增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二、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一)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门联席会议(简称部门联席会议)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联合检查重点问题隐患,主动整改职责内有关问题,积极配合其他单位消除隐患。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清单和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部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健全完善四级协调机制。理顺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地方纵向衔接有序、路地横向对接畅通”的工作格局。在原各专项安全治理行动建立的协调机制基础上,省级由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州市、县、乡三级由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三级地方“双段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及时协调路地有关单位,全面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逐级定期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护路联防和“双段长”机制。各地要落实护路联防机制,加强专、兼职护路队伍建设,强化护路巡查,及时化解涉及铁路的矛盾纠纷,坚决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和危害乘客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双段长”工作机制及巡查制度,妥善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难以处置的按要求及时主动报告,确保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责任单位: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四)扛牢压实各方治理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要细化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层级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统一协调做好本地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产权范围内治理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积极联系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职责内治理任务。各级交通运输等部门承担涉及本领域有关问题隐患治理的指导督促责任,按照法定职责,指导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三、务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五)实施存量隐患集中治理销号行动。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建立存量问题隐患库,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实行闭环销号管理,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既定治理任务。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定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推动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物,加强对山体边坡、跨越航道铁路桥梁、公铁并行交叉线路等隐患点的治理,完善铁路桥梁标志标识和防撞设施。适时开展治理“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六)实施重点问题合力攻坚行动。按规定做好铁路线路封闭防护管理,对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实施全封闭改造,未全封闭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噪声影响超出有关标准的,统筹考虑建设隔声屏障。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跨(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梁以及其他铁路代建设施产权移交工作。按规定做好铁路道口“平改立”,优先实施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旅客列车径路、机动车通行繁忙道口的改造工程,有效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七)实施常态化持续整治行动。省交通运输厅在编制铁路国土空间规划时将铁路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用地纳入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做好有关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将铁路沿线城市建成区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协同监管。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牵头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做好安全环境评估、治理方案论证等工作,提高专业治理能力。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采石采矿、开采地下水、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穿越油气电管线、堆放垃圾渣土、私设道口或平过道,以及盗割铁路器材、破坏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按职能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置和问责,防止问题隐患反弹。(责任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八)健全法规制度。推动出台《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夯实法治基础。加快编制日常巡查、联合检查、整改评估、跟踪监督等工作指南和操作手册,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九)加强督办考核。省委政法委牵头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云南建设,省应急厅牵头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将铁路沿线城市建成区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文明城市考核评价,铁路沿线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督办。有关治理和考评工作情况及时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和督导。(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十)强化科技支撑。路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充分运用视频监测、自动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关键环节远程监测、工作任务闭环管理等能力。探索建设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信息平台,多渠道采集信息,全过程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实行问题隐患验收销号管理,提高信息化、精细化治理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提升应急能力。按国家和行业要求开展涉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建立铁路值班电话与110报警服务台情况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铁路运输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突发事件报警联动机制,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结合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充分利用站车、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宣传保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加强爱路护路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共同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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