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级部门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行为的通知

云财规〔2022〕12号

省级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管委会,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政采云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保障电子卖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1〕2号),现对调整和规范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规则

(一)家具用具和服务类项目不适用于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二)反向竞价的竞价时间应当在工作日的9:00—18:00期间。参与反向竞价的供应商经首轮报价后,不得撤销报价;只参加了首轮报价的供应商,最终报价结果以首轮报价为准。

(三)在线询价方式中,供应商提交响应后,采购人不需要对供应商的响应结果进行审核,系统会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自动推荐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二、商品入库

集中采购机构对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和提请网上超市商品上架的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供应商注册和提请上架的商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电子卖场规定不予上架的,集中采购机构在退回时应当说明理由;材料不全需要退回补正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诚信经营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日常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诚实守法经营。对于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相互串通,不按询价单、竞价单、需求单要求报价,强买强卖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电子卖场管理规定,加大巡察和惩戒。对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云南省电子卖场实施联动惩戒,电子卖场供应商一地受罚,全网生效。

四、争议处理

采购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且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调解,采购人、供应商应予以配合。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交易过程中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各级财政部门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不得推诿拒绝。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