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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工信规〔2022〕2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聚集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是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均可申报省级示范平台。

第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推荐。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数字化等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孵化、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和转移、节能减排、设备共享、知识产权申报、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产业链协同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以及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

(六)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会税务、管理咨询等诊断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年组织企业开展咨询与诊断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紧密的协作配套关系,帮助其融入大企业大集团的供应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渠道。帮助中小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开拓线上销售服务,建立电商平台;利用各类展销会以及线上交易等各种平台,帮助中小企业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年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推广、推介宣传活动3次以上。

(八)数字化赋能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探索多元的业务场景,对业务模式进行改造。年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推广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九)绿色化发展服务。积极传播绿色低碳理念,提升产品节能环保低碳水平,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清洁生产。创新绿色制造评价及服务模式,开展节能、环保、检测、评估等服务,能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帮助企业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申请和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等服务。年开展政策法规宣贯、信息交流传递、示范案例宣传、绿色供应链平台搭建、节能诊断等活动3次以上。

(十)人力资源服务。为中小企业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专业化整合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共享服务。参加全国中小企业招聘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年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对接活动3次以上。

第八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当主动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有机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对满意度按申报平台服务的中小企业数以及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填写《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和《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评价表》(见附件2),并附所推荐省级示范平台申报材料,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平台申报主体需提交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相关程序后,最终结果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及时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省级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省级示范平台须在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开展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级示范平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以及检查情况上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建立不定期测评制度。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省级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驻滇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云工信企服〔2013〕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

          2.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评价表

          3.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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