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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22〕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深入推进产业强省建设,奋力实现“十四五”末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区域协同联动发展

(一)培育一批标志性产业链。着力延伸产业链,优化提升价值链,畅通稳定供应链,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推动金融链、人才链、政策链、创新链等多链融合,加快培育生物制品、现代中药、绿色食品加工、烟草、绿色铝、绿色硅光伏、绿色硅化工、有色金属新材料、稀贵金属新材料、石油化工、精细磷化工、新能源电池、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标志性产业链。制定产业链三年行动方案,“一链一策”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加强产业链招商,紧盯产业链核心企业和配套企业,引进一批产业链关键环节、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加强人才、科技、土地、林地、环评等五个要素保障,支持建设一批对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强化投资激励,每年遴选一批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典型项目,按照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5%,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事后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坚持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围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开展区域合作,统筹推动州市制造业差异、特色、协同、联动发展,制定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坚决避免产业同质化和不良竞争。加大对集群承载重点开发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绿色铝、绿色硅、绿色化工等一批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力争打造稀贵金属新材料、生物医药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在省级制造业集群竞赛中胜出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连续3年予以支持,用于集群内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以及集群促进机构建设。持续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加强年度发展质量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发展质量评价为两星及以下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撤销授牌。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培育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三)推动开发区集中成片开发。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区)建设用地,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涉及整合的园区可分别编制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工业用地保障按过渡期政策执行。先期试点支持10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建设2平方公里以上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产业承载区域,加快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成片开发。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可单独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和程序报审,对承载制造业项目的成片开发方案用地可不对应具体建设项目。进一步压实州、市、县、区工业用地保障的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推行并支持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开展制造业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大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依规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工业项目审批机制,着力破解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等问题。其中涉及优化提升后保留的园区,在新编制的开发区规划未审查通过前,有效期内的原有园区规划,可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审批的依据。加快推行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审制度,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涉及工业项目建设的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形成并公开区域评估成果。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对符合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工业项目开展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评估成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评估或补充。突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亩均税收等指标,以集中成片开发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加快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2年在昆明、红河、文山选取部分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开发区动态管理。加强省级开发区动态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考核不达标的,按程序撤销省级开发区认定。在符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聚焦制造业发展,综合考量资源、环境、生态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立20个州市级制造业功能区,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集中选址,合理规划,方案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制造业项目落地过程中,各地各部门予以认可,发展所需各类要素由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自行解决。经过一段时期,发展规模、质量、效益突出的制造业功能区,可申请认定省级开发区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制造业向开发区集中。推动制造业项目和企业入园发展,原则上新建制造业项目和新办制造业企业都要集中建在开发区(功能区),有序引导开发区外制造业企业进入开发区(功能区),鼓励园中园等创新发展模式。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各类要素向开发区(功能区)集中。对资源、环境、地质、工艺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确需在开发区(功能区)外建设的工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科学论证选址,一般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科学论证选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

(七)实施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加快工业项目投产纳规,推动规下工业企业“小升规”,稳住存量规上工业企业“防退规”,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三次产业中工业生产活动占比较大的企业纳入工业统计范围,引导涉工业企业转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及各类产业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入规”后的持续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梯度培育优质企业。招引一批制造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产业链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云南省专精特新“成长”企业,支持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推动供应链整合和创新能力共享,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梯度成长和融通发展的格局。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优质制造业企业,持续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境内外新上市企业。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模式,加大品牌打造和市场推广力度,持续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引导并促进新能源汽车、绿色食品、大健康产品、智能终端等工业产品消费升级,培育一批优质工业产品和制造业品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施一批物流基础设施、制造业物流信息化、供应链一体化,制造业重点领域大宗原料内运和精深加工产品外运等物流降成本示范项目。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对以公铁、公铁海等多式联运方式和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组织开行国际货运、铁路直达等运输效率提升明显并形成示范带动作用的制造业企业和物流企业,给予运费补助。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应享尽享”,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100%、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及中小微企业减税缓税政策。加快推进增量配电改革,支持更多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大能效提升激励。支持一批制造业企业融资降成本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制造业开发专项金融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动制造模式转型

(十)深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力度,加快云南实验室建设,为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每年支持实施一批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科技攻关和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持续支持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支持推广应用一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等新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持续推动生产换线、设备换芯、机器换人,加快存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每年支持实施一批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的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实施一批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综合运用产业政策、阶梯电价等手段,倒逼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质量和安全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提升和完善全省工业互联网体系。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评估,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基础平台、行业应用平台、特色专业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围绕制造业降本提质增效、绿色节能降碳、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工程,每年在重点行业打造10个数字化标杆和一批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支持开展一批5G全连接工厂和“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组织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推进智能制造。进一步推进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大力发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数字化管理等先进生产管理模式。每年支持实施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数字车间、无人工厂、智慧工厂、智慧园区,开展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三次产业融合“智慧+”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推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向产业链两端高附加值生产服务拓展延伸,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从生产制造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每年支持建设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培育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绿色制造。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要求,编制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推动创建国家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融合发展示范区。探索建立制造业产品碳足迹认证体系,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及国际绿色产品认证。优化能耗“双控”工作措施,加强工业产品能耗强度管控,分类推进行业节能降碳工作,逐步向碳排放和能耗强度“双控”转变。支持实施一批绿色铝材、绿色硅材、新能源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材料、节能降碳改造等重点投资项目。对行业引领性企业在我省落地建设的绿色硅材和绿色铝材精深加工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不断拓展硅光伏、硅化工和硅电子产业链,持续提高绿色铝就地转化率。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省级绿色低碳产业园区,开发一批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培育创建一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国家级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重点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能源要素保障。加快形成“风光水火储”一体化的能源格局,布局建设一批园区和重点项目电力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持续稳定保障工业用能,推动光伏电站、储能电站等电力设施建设与硅光伏、新能源电池和电力装备等制造业融合发展。严控高能耗、低附加值的行业产能总量,加强工业高能耗行业的节能审查、工业领域监测和节能监察。坚持效益优先,根据度电工业产值和度电工业增加值,分类制定全省工业用电指导目录,优先保障投入产出比高的企业生产运行。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的政策要求,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推动绿色铝产业向绿色低碳、精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人才要素保障。成立云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大力实施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探索“飞地”人才、“候鸟”人才等柔性人才引进方式,培养、引进一批先进制造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企业家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荣誉,建立优秀企业家及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服务绿色、优先通道,营造全社会尊重企业家氛围。完善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研人员及技术工人激励机制和水平。立足全省制造业发展需求,加快建设一批职业(技工)院校和特色专业,加大对职业(技工)院校支持力度,完善订单式培养和联合培养体系,打造高技能产业人才队伍。对职业(技工)院校围绕我省制造业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与省内开发区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基地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省人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用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不断完善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竞争性遴选机制,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再造、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系统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一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优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加强挂牌、上市引导服务和支持力度,推动高技术和成长型制造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银政企对接合作,建立制造业产融合作企业“白名单”,完善多方协作机制和项目推送机制,按照自主审贷的原则,推动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制造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发展,推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力度。支持省内制造业企业立足能源和资源优势,以资源换资本、以资源换市场,开展以商招商,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共同投资建设一批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重点项目。研究设立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进一步向实体经济汇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制造业发展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云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推进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实施全省制造业发展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及重大项目,建立并完善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结果应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全面推行重点产业链“链长制”,按照重点产业链一个省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工作方案、一个专家团队、一个配套政策,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州、市产业链发展的主导作用,统筹重点产业链招商,推动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州、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坚持“大抓招商、大抓项目”的导向,确保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以制造业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为重点,建立完善省、州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库,实施清单化和动态管理,强化项目从招引落地到投产运营的全流程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完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工作机制,以月调度例会、半年推进会、定期通报、清单销号、动态调整和年度考核为抓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力推动省级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审查等工作优先靠前服务,建设用地、林地、能耗等要素应保尽保。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精准调度协调,全力推动省、州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以项目招引、管理、实施及要素保障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并加强省、州市、县三级工业发展系统性培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正向激励。深入开展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坚持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发展导向,进一步强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州、市主体责任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主阵地,充分调动州、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积极性。对上一年度真抓实干,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州、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专项资金及要素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按照规定开展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加强宣传和氛围营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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