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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农规〔2021〕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和质量兴农战略,加大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和质量兴农战略,加大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是指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包含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的品牌。

第三条 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以下简称“品牌目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

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绿色食品牌”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和品牌目录的建立和管理,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品牌目录的申报、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

第五条 品牌目录申报范围为云南省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一)本办法所指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或机构所有,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二)企业品牌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所有,在主体生产的所有产品上统一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品牌。

(三)产品品牌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所有,在主体生产的某个类别或单一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品牌。

第六条 申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为申报品牌持有者或授权实际运营者,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拥有鲜明的品牌标识和规范的授权管理办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授权使用产品有较好的市场美誉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 申报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重视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三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拥有鲜明的品牌形象标识,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产品条件。申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的,应当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或获得不低于绿色食品质量认证要求的其他质量或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批量生产和销售满三年,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品牌目录按照以下程序推选建立:

(一)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通过云南省“绿色食品牌”申报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申报管理平台;

(三)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查询;

(四)审核完毕,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专家,推选出符合条件的品牌目录建议名单;

(五)省农业农村厅对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十条 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征集一次。

已入选品牌目录的品牌无需重复申报,但应定期对申报管理平台内的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入选品牌经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后许可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统一形象标识。

第十二条 入选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通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三)违规使用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的;

(四)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较多的;

(五)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推选基本条件的。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入选品牌及其产品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品牌建设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品牌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入选品牌可进入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官方授权渠道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入选品牌的宣传推介,积极引导和促进社会消费,支持入选品牌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品牌推介和产销对接等活动。

第十七条 指导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培优塑强一批“绿色食品牌”名牌,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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