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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能源规〔2022〕166号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提高煤矿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省能源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能源局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煤矿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煤矿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措施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煤矿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其中,属于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核查属实的,负责受理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其中,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转至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同一举报既涉及煤矿重大隐患、又涉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分别转送和办理。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查实与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

二级:查实与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查实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按照受理举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能源局受理举报电话:0871-64885600;收件及奖金领取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76号云南省能源局;邮编:650000;电子邮箱:ynny_aq@126.com。省级以下煤矿监管部门参照省级的做法,自行公开受理举报电话、收件及奖金领取地址等举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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