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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
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8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项工作要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1.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的比对工作,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发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云南试点)作用,结合年度试评估结果,指导各地持续提升市场准入各项工作,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进一步完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长效排查机制,持续开展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清理破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工作方案。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围绕服务领域开放开展压力测试,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需要的风险防范机制。(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取消或优化针对新工业产品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业务系统,2022年内完成工业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库建设,实现工业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成、发放。推进“计量信息管理系统”、“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等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归集计量技术资源,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服务。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5.2022年底前,承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完成省、州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面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持续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探索建立审管联动衔接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研究制定行政备案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加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实施招投标常态化监管,查处妨碍“统一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行为,开展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整治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通道,畅通社会监督,依法处理信访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建立“交易诚信”版块,依法依规对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曝光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推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互认,2022年10月底前,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CA)互认,实现“一证在手、全省通用”。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税务、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减少市场主体重复登记、重复验证、重复提交投标材料。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坚决破除各类隐性壁垒,清理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保证金常态化监管工作,规范保证金收取,完善保证金监管制度,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持续开展应退未退沉淀保证金清退工作,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0.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使用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持续优化外资企业网上登记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登记。持续优化升级“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功能,强化“一网服务”水平,深化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档案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1.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制定出台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4.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建立公布市政公用服务项目清单,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2022年底前,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商务楼宇相关管理收费公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17.鼓励银行机构对市场主体持续减费让利,将银行机构收费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内容。开展银行机构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18.制定实施《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立健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机制。规范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细化云南省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措施。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纳入年检、换届、等级评估、抽查审计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创新网络平台监管,依托“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专栏,公示收费信息和收费承诺,并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定期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19.强化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监管,规范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收费,明确线路使用、管理维护、运输服务等收费规则,进一步降低使用成本。规范水运口岸的港口装卸、港外堆场、检验检疫、船公司、船代公司等收费。推动大宗物资“公转铁、公转水”,加大35吨敞顶箱使用力度,探索建立以45英尺内陆标准箱为载体的内贸多式联运体系。大力推广集装化运输,鼓励企业加快多式联运运载单元、快速转运设备、专用载运机具等升级改造,促进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装备应用。推进船舶和岸电设施匹配改造,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积极推进水富港等多式联运示范创建,深化公铁联运、公水联运、铁水联运等,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20.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升级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其移动端,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与部门自建业务系统对接联通,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7%、全程网办率达70%。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扩大集成服务事项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覆盖面。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跨地区互通互认等政策文件落地见效,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健全跨地区互通互认机制,不断丰富“扫码亮证”、“无感通办”等电子证照应用场景。依托“云南电子印章”微信小程序等提供电子印章免费刻制,探索电子合同在线签名盖章等更多便民服务。持续拓展西南地区及泛珠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覆盖范围,推动更多事项“省内通办”,优化“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线上专区和线下专窗。(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21.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下放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备案审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区域评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加快推动制定省级城镇低效用地判定标准,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严格执行《云南省测绘条例》、《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建筑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加强“多规合一”所需测绘业务协同和数据更新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健全完善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集中办公优势,继续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协调解决一批重大项目推进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梳理环评等审批事项办理要件,梳理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出具有关用地事项承诺后,可申请项目先行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以全省重大项目、申请地方专项债券项目等为基础,梳理、筛选条件成熟度高的项目,形成推介项目清单,分批向银行金融机构推荐。强化政银企协同联动,完善项目投融资要素保障,争取更多金融资源落地云南,加快项目建设资金落地。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并持续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和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提升审批效率。统一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报件,实现每个审批事项单一平台审批、信息数据共享。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快“网络化、一体化、智能化”业务咨询办理,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加快网上办理落实。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接入服务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26.推进建设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强化面向企业服务功能,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升级优化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出口退换货功能,为跨境电商提供高效服务,提高通关时效,降低物流成本。持续优化“中老列车+跨境电商”监管流程,丰富跨境电商运输品类监管流程,丰富跨境电商运输品类,逐步加密“跨境电商澜湄快线”班次。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探索发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网购保税+前店后仓”等模式,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快“智慧口岸”建设,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聚合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推动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和跨境结算模式多元化发展,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拓展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功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互联网+边境贸易”新模式发展,2022年底前,实现主要口岸通关业务网上办理。(省商务厅牵头;昆明海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29.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持续完善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功能,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网上办理。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30.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积极推行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提供高效、透明、公平的中介服务。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严格执行我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全面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31.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快全省惠企政策申报系统平台建设进度,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口发布、一口受理、一口咨询”。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利用大数据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实现政策推送精准匹配、快速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功能,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发布、创业培训、用工对接、金融支持、政策申领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34.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更多事项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制定、合理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35.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州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编制公示各领域执法事项清单及权力运行图,提升监管执法透明度。建立健全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36.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夯实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第三方评估、监督考核和专项检查行动,增强制度刚性约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和新业态新领域,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8.强化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申请源头质量监管及线索上报,引导申请主体合法合规申请专利和商标。建立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通报机制,持续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指导督促商标权利人依法授权和管理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强化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用标企业监管,执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9.制定实施云南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行动方案。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作用,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40.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来企业等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各州、市试点设置优化营商环境前哨站点,推行常态化“一把手”走流程,健全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办理机制。(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严格落实涉企政策制定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各地各部门出台重大涉企政策前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43.切实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由政策制定机关委托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44.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梳理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事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扎实开展新一轮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建立健全通报批评机制和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行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半年督查、重点投诉件跟踪督办工作制度,定期发布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偿率排序情况,聚焦落后州、市和大额主体,强化对重点投诉件的跟踪督办。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6.定期梳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法依规将数据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建立涉政务诚信典型案件发现、推送和发布机制。建立政务失信风险源头预防和化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改进涉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司法建议办理反馈机制。(省法院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47.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48.持续完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平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投诉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创新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活动监测和问题发现机制,对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举措、明确时限、责任到人,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各部门要紧密跟踪国家有关部委配套举措和工作部署,动态更新工作方案,严格按时限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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