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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需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田地力提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
(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技术方面的储备,为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在第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的5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2个月。第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总责任。
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应在初设批复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按以下原则组建。
(一)由财政全额出资的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成员可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直相关单位、项目建设所在乡镇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由财政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其授权部门负责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成员可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直相关单位、项目建设所在乡镇、出资方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由社会资本方全额出资的农田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类似工程实施经历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相关机构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十二条 凡进入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和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出厂试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自检,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邀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参加。
设计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设计变更等技术服务工作。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执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等独立进行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对因未按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无条件返工或返修,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监督和管护等。
第十六条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在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但应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并选聘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先预付30%项目启动资金,所建项目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验合格后支付80%,经州(市)农业农村局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的基础部分、隐蔽工程必须进行专项验收,隐蔽工程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需经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证后有效。
合同工程量无增减变化的,应进行现场核定和记录,结算时统一签证。合同工程量有增减变化的,应填写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表。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农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
(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严禁使用无牌、无证照、无保险、无检测检审、无操作证等工程机械进场施工作业。每个项目、标段必须明确1名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应当建立“政府监督、专业监理、群众参与”的“三位一体”工程质量管控机制。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指导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定期进行抽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一)组织县级和乡镇工程技术人员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项目村应推选群众代表参与工程建设现场质量监督。
(二)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三)参与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抽检。
(四)参与工程转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项目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汇总、上报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统计上报、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项目调整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田建设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保证工期如期完工和效能正常发挥。
(二)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不减少,变更后的方案不得低于原设计防洪、灌溉、排涝、道路通达等设计标准。
(三)项目调整变更后,工程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超出部分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后再推进。
第二十六条 项目调整变更是指农田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建设内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期限变化、投资金额变化等,分为重大调整变更和一般调整变更。
(一)以项目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调整变更,调整变更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变更建设单位、建设期限、招标方案的,报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报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变更工程建设地点,导致项目主要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设计、评审后,报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并报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或建设标准降低的,应重新设计、评审后,报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并报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4.项目施工时,因项目调整变更导致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5%,不超过10%(含)的,调整变更的设计方案应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增(减)投资筹措(资金安排)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报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复;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重新设计并评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报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以项目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调整变更,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字确认。
1.变更单项工程建设地点,未导致项目主要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2.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未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或建设标准降低的。
3.项目施工时,因项目调整变更导致的投资金额增加或减少幅度低于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5%(含)的。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变更流程如下:
(一)一般设计变更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调整变更要求或申请。
2.设计单位出具调整变更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项目投资概算对比表)。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乡镇、村组共同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重大设计变更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调整变更要求或申请。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勘查、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3.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项目及缘由、设计变更方案、投资变化情况、设计变更影响分析。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图纸,重大设计变更投资变化对照表)。
4.建设单位上报重大设计变更请示。
5.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一般调整变更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申请。
(二)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表。
(三)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投资概算对比表。
(四)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相关图纸及原设计图纸。
(五)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费用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的监督和管理,原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批变更方案。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省、州(市)重大项目施工影响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终止,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确需终止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重新选择项目区或者新增项目村组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应核实情况,审查方案,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统筹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灾毁农田修复等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完成初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标志,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每个单项工程的适当位置均应设置标志,标志内容必须采用与竣工结算相一致的工程编号及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年度等。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检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并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耕地质量。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的后续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及管护责任人,建立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要根据竣工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录入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五章 平台录入和上图入库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过平台报送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完成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和上图入库工作。
(一)项目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平台中,上传立项批复文件附件,确认立项。
(二)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信息和中标通知书附件分标段录入平台。
(三)开工令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开工信息和开工令附件录入平台。
(四)每月10日之前将项目进度信息及时、如实录入平台。
(五)项目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全面、真实、准确将项目信息上图入库,实现农田建设项目位置明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清晰,并及时将上图入库的相关资料提交省级质检单位质检,省级质检单位质检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认定的成果上传至平台。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相关信息和附件资料上传平台,并确认竣工验收。
(七)项目确认竣工验收,30日内将最终认定的项目区图斑移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供自然资源部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严格保护。
第四十四条 州(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录入质量和上图入库成果质量的控制体系,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录入质量和上图入库进行审核。
省农业农村厅按不低于10%的项目比例对信息录入和上图入库质量实施抽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上图入库质量,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的上图入库图斑位于耕地范围外、新建项目与已建成上图入库项目或农业农村部门在建项目重叠、位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禁止建设区等问题,一经发现,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建设任务未完成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并适时采取通报或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导。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原设计审批部门要严格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可进行退场处理,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所属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州(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