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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对《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7〕3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是指依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遵循一定程序,对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统筹安排分配,并监督资金使用的过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为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以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和制定省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组织本单位及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实施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省属企业负责向监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单位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按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根据相关规定调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九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生应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监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支。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向省属企业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通过对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注资,由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三)向省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有关要求,由省属企业具体实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 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用于支持特定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预算编制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二)监管部门根据编报要求,结合本省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级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
(四)企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五)以前年度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未发现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编报预算支出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三)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每户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支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五)累计申请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监管(所属)企业累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属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的其他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直接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和目标,及时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管部门应对已拨付的各项支出加强跟踪监督,确保预算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综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各资金申请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省属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资金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等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符合相关规定的经申请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但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省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企业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
(二)股权多元化企业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当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选择1项部门履职的项目或监管(所属)企业的项目开展部门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过程管理,省属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省直部门按规定组织并监督相关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7〕3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