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09-05 11:33:37   【字体:

李茜:

感谢和丽贵厅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现场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今年的5月1日,云南省将成立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受理游客退货诉求。请问,游客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哪些环节,才能方便快捷地进行退货?

和丽贵:

游客在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购买商品要选择经营主体合法、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品销售企业;二是在购买商品时要向商家索要正规的销售凭证,并在提出退货申请时提供;三是退货的商品应保持完好,未因人为原因造成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

  

香港商报记者现场提问

香港商报记者:

如果旅游行业人员违反“八不准”中“不准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的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文现场提问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崔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中国网记者现场提问

中国网记者:

如果游客在购买商品后提出退货要求,并且也符合退货条件,但商家不愿退货退款时怎么办?

和丽贵:

这一点大家可以放心,我们各地政府安排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先行垫付游客购物退款,就是要第一时间满足游客的合理退货诉求。各地的退货流程已经明确:对于经过核实应予退货的,先由退货中心第一时间垫付退款,再与销售企业协调或通过其他渠道收回垫付退款。此次全省统一建立游客购物退货工作机制,就是要通过完善商品销售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制度,优化游客购物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让游客到云南旅游时“购物开心、退货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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