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云南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颁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对保障档案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为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第二次修订。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法规制度。同时,立足推进云南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聚焦全省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的新要求新任务、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和社会公众期待需求,对条例的基本原则、框架结构、核心条款等作了调整,这是对原有条例的系统性、整体性修改。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9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新增条文27条,修改30条,涵盖了总体原则、机构职责、档案管理、档案利用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
此次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档案部门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条例规定,档案利用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利用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经同意后还可利用有关单位尚未移交的档案;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举报。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档案利用者的保密义务,并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
在档案管理关键环节,条例进一步织密制度防线。条例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形成档案的归档责任、移交责任,分别规定了向不同级别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期限和范围。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
新增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条例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条例明确,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建设,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移交电子档案。同时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据化和智能化建设、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强调电子档案管理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
条例还结合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特点,作了多项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设计。如首次规定加强云南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首次要求收集、整理和保护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首次提出做好具有云南地域特色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等。
省档案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在各级档案部门中组织开展学习档案法律法规专项活动,编制学习手册,并利用“6·9国际档案日”“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开展档案法治主题宣传活动,面向全省档案系统人员举办条例解读线上专题培训。同时推进省级档案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相关规范与条例精神相衔接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