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救济
索引号
530000/202203112
文号
德政办发〔2021〕28号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0-29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实现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着力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有效衔接和助力全州乡村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最大限度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新建、改建10余处水源取水工程,联网、并网50余处在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联网调度,并采取节水措施,基本解决涉及5个县市、36个乡镇的1.89万人中度干旱条件下因旱应急送水问题。其中,2021—2022年解决1.78万人应急送水问题,2023年解决0.11万人应急送水问题。

二、工程措施

(一)实施水源工程。通过新建、改建一批取水工程,增加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无水源或水源不稳定的问题。

(二)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新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建设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多源互补、联合调度的供水保障网络,优化水资源综合利用,有效解决供水保证率低的问题。

(三)实施城市管网延伸工程。通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对老化失修、建设标准低的工程进行提升改造,建设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有效解决分散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低、水质保障不高的问题。

(四)实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通过建设水源稳定可靠的抗旱应急备用工程、泵站提水工程,结合小型水库、坝塘以及现有水池等小微型蓄水工程,采取扩容增效、联合调度的方式,并加强节水措施,有效提升抗旱应急供水能力,基本解决中度干旱条件下因旱应急送水问题。

三、工作进度

(一)前期工作。2021年10月底前确保年度项目全面开工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2022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2023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二)方案制定。各县市要围绕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的总要求,按照“一县一项目”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完成立项审批,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方案实施。2021—2022年,通过新建、改建水源工程,联网、并网在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并加强节水措施,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解决中度干旱条件下应急送水人口1.78万人,同步改善水源不稳定影响人口3万人。2023年,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解决中度干旱条件下应急送水人口0.11万人,同步改善水源不稳定影响人口2.24万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农村供水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3年专项行动,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谋划推进3年专项行动。

(二)落实州直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州水利局牵头组织3年专项行动的实施,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州发展改革委指导县市审批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和资本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并依法依规高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大以城带乡供水工作力度,加快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并指导饮用水水质提升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所需县级经费,将农村供水工程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

(三)统筹推进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州水利局对项目前期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滚动回收做好督促指导。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建立合理回报机制,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以市场化改革推动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项目资本金,并积极与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水投公司)等具有投融资优势的第三方企业开展股权合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补贴的要求,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贴。

(四)遵循“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原则健全完善管护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各县市在实施方案审批中,应对项目管护体制机制进行充分论证。以县域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和水费收缴制度并严格收费,逐步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明确后,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依法确定的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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