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索引号
53000000110/202300197
文号
云发改价格〔2023〕1109号
来源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公开日期
2023-12-13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进一步稳定和扩大电动汽车消费,更好支撑电动汽车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非经营性质)。

二、时段划分

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非低谷时段为7:00—23:00。

三、电价标准

以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1元/千瓦时)作为浮动基价,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为0.31元/千瓦时;非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为0.6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涉及调整的,电价标准相应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生效。不选择执行的用户,按原方式计价。

(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应单独立户分表计量,电网企业要及时免费做好充电桩计量表计安装、更换、调试等服务工作,并加大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和配套电网的增容改造力度,增强电网支撑保障能力。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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