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局,州医保中心,州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云医保〔2021〕130号)文件要求,在县市上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大理东昌佳园医药有限公司第四药房等44家零售药店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我州第一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县市医保部门、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引导,确保参保群众能够及时知晓医保支付政策,知晓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经办服务电话、重点保障的药品目录等,营造支持政策落地的良好氛围。从今年起,要确保二级以上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双通道”药品保障机构,2023年起,逐步将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同步纳入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机构,进一步拓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保障渠道,提高参保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
二、积极改造信息系统,推进处方流转工作。凡是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全力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所有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都要依托云南省智慧医保平台,加强院内、店内处方流转接续接口改造、调试等相关工作。原则上,2022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必须完成接口改造,并展开处方流转,其他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023年内完成相关工作。通过处方流转平台,实时连通州内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确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三、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群众受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医保局要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并督促零售药店悬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医保标识。积极做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零售药店在药品临床使用、价格、药品限定支付条件等方面的监控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双通道”管理骗取医保资金,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在开展“双通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州医疗保障局联系。
联系方式:罗老师 306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