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发用电企业:
为构建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明确的原则,经研究,现将退出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保底供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退出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保底供应价格
(一)保底供应价格由电力用户相应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云南电网居民生活一户一表阶梯电价第一档(不满1千伏)的1.2-2倍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执行1.2倍作为退出市场的保底供应价格,强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执行1.5倍。同时,以2018年为基年,建立长效调整机制,当年省内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与基年水平(2018年省内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1773元)相比,累计变化值达到云南电网居民生活一户一表阶梯电价第一档(不满1千伏)的10%以上,次年启动调整机制,自愿和强制退出同步调整,但不低于1.2倍和1.5倍,不高于2倍,如遇国家调整电价有新的政策,标准另行制定,具体如下:
备注:以上价格不含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保底供应价格实行丰枯、峰谷浮动机制,浮动范围、水平与云南电网销售目录电价相同。
二、保底供应价格与目录电价的价差盈余,纳入云南电网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管理,优先用于保底供应价格与目录电价出现负价差的平衡。
三、退出电力市场用户的保底供应价格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度关注电力市场价格和保底供应价格的变化和执行情况,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