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反映在滇国有成品油经营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在的问题,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经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云南销售公司”)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标准分别按照大型企业标准核定,各缴存150万元,目前已缴存至省财政指定专户,两家公司设在各地的加油站不再另行单独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油云南销售公司以外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由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确定。鉴于当前面临金融危机,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缓期或分期缴存的办法,但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标准。申请缓期或分期缴存的企业,必须提交书面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定期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〇〇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