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23/202200008
文号
来源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公开日期
2009-03-30

关于印发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管理,确保我局重大科技项目顺利实施,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科技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管理实效,确保重大科技项目顺利执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是对本局长远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具有全局性、带动性、基础性,由局组织申请、立项、实施,列入国家和省重点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重大科技项目计划中的科研项目、技术改造、技术系统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其中涉及基本建设的内容,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局重大科技项目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坚持部门对口、权责结合、管干分开、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督原则。

第六条 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可实行滚动管理,按年度实施。根据年度经费到位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论证通过的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准备成熟程度逐项安排,分批实施。

第七条 重大科技项目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需报局党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计划、合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变更。若确需对项目计划任务、内容、进度等变更,需组织有相关处室参加的论证会论证,通过后方可签订变更合同。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还需报局党组研究批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阶段验收制度。依据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有关部门组织阶段验收,并提出阶段验收意见(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执行)和下步实施内容建议。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依据项目(子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需要复审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子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发出通知。项目(子项目)承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应按程序逐级验收,直至完成项目验收。

第四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支出部门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执行中确实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采取集中报账。局办公室设立重大科技项目专门账目,配置专人负责记账和资金核销业务。

第十六条 重大科技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接受审计期间,有关处室要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子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省政府和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完成通过验收后,项目实施所有数据、报告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不得散失和由个人占有。

第十九条 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方法、资料与数据属科技保密范围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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