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23/202200010
文号
云安监管〔2008〕261号
来源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公开日期
2008-12-26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省安全监管局公告第6号)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引导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经营市场秩序,既要方便广大群众,又要保障安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

二、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要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超量储存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严控零售布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经营的管理,要合理、科学地进行零售经营布点,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档案。许可机关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为: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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