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14/202200003
文号
云环发〔2007〕116号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开日期
2007-04-02

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各州、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国家和云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云环发〔2007〕104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将“十一五”期间省级排污许可证申领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于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名单见附件),统一到省级环保部门申领或换发排污许可证;不属于国控省控的企业到各地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次申领或换证时间至2007年5月31日前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国控省控企业申领或换发排污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保管理,生产工艺,产品规模等;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表为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附件1表格);

(三)环境统计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表为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184号)中的环年基1-1、1-2表,环年基2、3、5表);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纸质四份、电子版一份);

(五)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纸质一份);

(六)环境影响报告文本、项目验收意见及行政许可;

(七)原排污许可证正证和副证;

(八)县(区、市)和州、市环保局预审和初审校核意见(单独纸质意见并签章,意见必须明确排污总量);

(九)其他特殊要求的材料。

三、申领或换发排污许可证程序为:各企业携带上述(一)—(七)材料到所在县(区、市)和州、市环保局预审和初审,将材料和县(区、市)和州、市环保局预审初审校核意见送排污许可证技术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审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未纳入“十一五”国控省控企业名单的原“十五”省控企业归口所在州、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各州、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提出当地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杨晓静、钱琪所、李凌潇,0871-4104512(兼传真)



云南省环保局

2007年3月30日


附件:环境统计基表.doc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doc

                 许可证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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