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04/202200024
文号
云经技术〔2004〕36号
来源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开日期
2007-02-26

云南省经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有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做好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对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我委按有关规定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法人单位持《确认书》到海关办理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一) 省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外商投资企业在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原省经贸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 原省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关于《确认书》的办理

(一) 申请办理《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省经委正式行文提出办理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经委出具《确认书》。

(二) 申请办理《确认书》需上报的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

3、 进口设备订货合同(中文本)。

(三) 有关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向省经委提出办理《确认书》申请书,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并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与项目可研批准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有出入、需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原因。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准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四)《确认书》的出具

省经委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出具《确认书》的方式,共出具《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二份存档,项目法人单位和海关各分送一份。

三、 关于《确认书》的变更

(一) 申请办理《确认书》变更的程序,省经委出具的《确认书》,项目法人单位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向省经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经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 办理《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二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四、 其他事项

(一) 有关进口设备《确认书》的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二) 省经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复。

(三) 省经委技术进步与创新处具体负责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申报和管理,并办理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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