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04/202200025
文号
云经技术〔2004〕35号
来源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开日期
2007-02-26

云南省经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有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做好企业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就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经委办理。

(一) 省经委(含原省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省经委(含原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由省经委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 其他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 关于《确认书》的办理

(一) 申请办理程序

《确认书》的办理,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当经贸委(经委)或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并认真填报项目申请书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所有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设备不得列入。各地经贸委(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对上述内容认真审核,如确认的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有调整,应说明原因。初审后,由当地经贸委(经委)或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经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化、项目内容调整及拟采购的设备有较大调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二) 需审核的材料

1、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文件;

2、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

3、按规定应进行设备招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确认书》的出具

省经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一份由当地经贸委(经委)或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存档,两份交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持《确认书》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抵免所得税手续。

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如确有必要,设备清单可分批确认。

三、 其他事项

(一)《确认书》的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二)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省经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省经委技术进步与创新处具体负责全省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办理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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