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12/202200027
文号
云人社发〔2021〕12号
来源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日期
2021-05-0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次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计算方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各州(市)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0年年底为时点计算,期末基金可支撑月数=期末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基金决算报表“支出小计”的月平均数,各地不得随意调整。

三、实施范围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到23个月以上的州(市)(含省本级,下同),以该州(市)基准费率(实施阶段性降费前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州(市),以该州(市)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8个月的州(市),不实施降费。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符合降低条件的州(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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