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索引号
530000015/202200005
文号
云建审改办〔2019〕11号
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日期
2019-09-04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提供综合服务。现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附件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受审分离”原则,统一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窗口”),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统一对外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登记、受理、送达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个阶段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云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统一管理。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落实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审批流程、审批方式和工作制度,通过综合窗口提供专业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申报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报建,一般由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由省、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接件。

第五条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综合窗口,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综合窗口岗位职责

1.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告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指导申请人取得项目赋码和进行现场申报。

2.负责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化申报材料目录清单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补正材料进行登记并受理,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向申请人当面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补齐)通知书。

3.负责送达批准文件、许可证等审批服务文书。

4.负责统计收发件窗口办件情况。

5.负责办件材料的流转。

6.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异常情况或存在问题进行线上反馈,可连同申请人意见等异常、疑难情况记录《异常情况处理单》(附表1),及时报送各审批部门。

7.负责根据审批部门实际需要,接收邮寄送达的办件材料,或寄送选择邮寄送达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七条 审批部门岗位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所牵头审批阶段主流程事项的协调工作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所负责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协调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于申请人首次提出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要根据项目情况,牵头各审批部门通过工建系统生成各阶段个性化办事指南,含办理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即“一套材料”)、申请表(即“一张表”),由综合窗口或审批系统提供给申请人。必要时牵头协办部门开展咨询会商,解释指导各阶段审批政策,提供各阶段申报材料范本样式,指导业主备好申报材料。

3.各审批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的协调工作,对于存在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解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批政策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牵头部门提供详尽情况,以便工建系统及时更新。

4.各审批部门应及时完成待办件、过程补件、特殊环节办件、到期未办件、电子批文上传等操作。

5.各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后,应及时流转给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需进行听证等特殊程序的,应在审批系统中及时填写意见并发送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以免影响承诺时限。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一窗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电子版材料与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明细进行核对并逐项登记,并当场通过审批系统将信息发送各审批部门。

2.对于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申请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核对申报单位的单位信息,对于系统中存在同名项目的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各审批阶段主流程各事项原则上并联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申报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申请表》(附表2),提出申请。

4.各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材料名称、数量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经确认无误后通过工建系统向综合窗口发送审查信息,由牵头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等文书。需补正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由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5.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及相关批准文件后,纸质证照或批文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统一领取并送达;电子证照由申请人自行打印。

第九条 综合窗口应当真实记录审批部门收、补、退及发件等审批情况,不得私自调整、篡改数据。

第十条 对统一收件窗口录入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基本信息,审批部门有修改更正权限。

第十一条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及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后,录入系统的各类数据不允许修改。特殊情况需更正的,申请人应当向该事项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认定,其理由正当、充分的,可由工建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修正。

第四章 窗口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综合窗口及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关于工作人员的服务规范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4.云建审改办〔2019〕11号_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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