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80号)要求,现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预付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预付资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从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购销合同总采购金额的30%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专项用于医疗机构支付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的资金。
二、实施范围
参加我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基金预付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其中昆明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健委颁发卫生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预付金由省医保中心拨付,军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预付金由昆明市(区、县)医保中心拨付。其余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预付金管理层级。
三、预付金申请及拨付
(一)预付金申报。确定任务量或签订相关协议后,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预付资金。
(二)预付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向财政专户申请资金,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三)预付金清算。采购合同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预付金进行清算,预付金抵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
四、监督管理
(一)药品集中采购预付金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预付资金分别管理,单独申报、划拨、核算,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在“暂付款”下设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预付资金”明细科目,专门用于预付金的会计核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的,在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金全额返还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
(三)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预付金管理使用、药款结算等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五、其他
(一)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中选药品预付金的拨付、使用和清算工作。
(二)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预付金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拨付、返还,或挪用预付金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为保障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政策落地,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对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等试点医保基金预付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款,预付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反馈。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