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云南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体育局
2022年3月15日
云南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财综〔2019〕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项目,专项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领体育产业技术、业态、管理、品牌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体育消费市场,推动我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目标导向、讲求实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应我省体育产业发展趋势、助力高原特色体育强省建设的体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体育管理活动;
(二)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三)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四)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
(五)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
(六)体育教育与培训;
(七)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八)其他体育服务;
(九)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十)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
(十一)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具体行业分类参照《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统计局令第26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采取一种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体育产业重点领域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体育产业项目,视情况确定补助额度。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银行贷款的体育产业项目择优给予补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贴息补助,对同一项目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体育产业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扶持,依据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规模给予补助。
(四)以奖代补。对获评国家或省级体育产业领域示范、试点、精品等重要奖项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最高补贴标准(详见下表)给予补助。对获评不同奖项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四)符合国家以及云南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育产业政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主体不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申报主体近3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项目申报主体以往有过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
(四)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存在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
(六)其他受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主要内容及绩效目标、申请资金金额、项目执行进度安排、近3年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项目补助的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支出明细;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完整的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文件、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等;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须提供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须登录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操作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冒领。
第十条 省体育局根据省财政厅预算工作安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审核预算申报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拟扶持项目名单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公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内容,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完毕的专项资金依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四条 各地区体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