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政策
索引号
53000000110/202300059
文号
来源
玉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日期
2022-05-01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玉溪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第15次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玉溪市相关人才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发挥园区“集聚资源、培育市场、辐射带动、创新引领、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扣产业链构建服务链,助推“一极两区”建设,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75号)、《中共玉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兴玉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党人才〔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达到一定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备,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玉溪科教创新城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分级分类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建设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设立专业性、行业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工作由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五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按照全市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聚集规模。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园区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求,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入驻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示范引领效果明显,产业集聚效应显著。

(三)运营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产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建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四)政策体系。园区所在地政府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财税支持、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五)社会效益。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运营单位申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部门评估、择优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函件。

(二)评估。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实地核实、评估,提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建议名单。

(三)认定。认定建议名单报玉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园区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玉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玉溪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函件。

(二)可行性规划论证及发展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材料。

(三)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以及针对入驻企业所制定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政策制度规定、入驻机构发展、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材料。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属政府机构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

(五)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地方贡献报告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设立、评估、考核以及制定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产业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根据《玉溪市“兴玉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评审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培养经费补助。

第十条 给予的培养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入园企业(机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宣传推介、活动开展等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每年对园区入驻机构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园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报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鼓励各县(市、区)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估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县(市、区)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保障园区规范运营,并向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自评情况。

第十四条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经营不善、效益不明显、存在违规运营情况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工作,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依法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作用,组织开展观摩学习、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玉溪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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