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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出台稳增长20条措施

来源:云南发布微博          2020-02-18 15:39:10 【字体:

近日,昭通市发布《昭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复工开工,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全文如下:

昭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复工开工,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

(一)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复工开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企业和项目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机制,形成从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体系。依法严格落实职工旅居史及接触人员情况报告制度,详细掌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合理安排入职和返岗。对从(经)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入昭返昭人员,必须先送至留验站单人单间集中留观1天并进行核酸抽检,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回到工作岗位,回到岗位后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单独办公、居住)满14天,经医生确认无症状,方可解除隔离。对复工企业的省外(不含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员工,先进行全面体温检测和确认无湖北(武汉)旅居史、无与有症状人员接触史及无发热、咳嗽、胸闷、气促等不适症状后方可复工,卫健部门要强化统筹,按照5%—10%的比例随机开展核酸抽检。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每天对复工员工进行体温检测;若发现有不适症状的,要立即按规范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全面做好防护物资配备,为返岗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全面开展消毒工作,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实行封闭式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疫情防范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做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紧盯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关键要害,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加强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管控,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方案,排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要素保障

(三)对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快速通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办事通”、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等网上电子业务平台,积极拓展“非接触式”项目审批服务,实行信用承诺、容缺受理,项目即报即审。开辟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24小时内办结,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已供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开通用水、用电、用气、用工、原材料、施工环境等要素保障“绿色通道”,加强行业指导和保障,落实部门责任,确保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复工及时有序。加大材料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产品抽检,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加强材料市场价格巡查,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昭通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保障服务力度,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加强价格监测,适时发布重要食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无租金违约拖欠行为的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缴纳;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对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结束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返还,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企业在培训前提出培训计划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按照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批零住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照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昭通供电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推广“信易贷”,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一企一策”,通过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贷款延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风险化解方式,全力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企业和涉农企业发展,企业新增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担保费用的40%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息资金,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的贷款,在现有利率的基础上下调利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非主观原因造成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优先办理与人民群众生活、疫情防控物品供应等密切相关行业的个人经营贷款,简化审批流程,并在授信额度、贷款期限上予以倾斜。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做好农户金融服务需求,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补齐民生短板

(十七)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菜篮子”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对新建规模在500亩(含)以上、1000亩(不含)以下的蔬菜基地企业补助10万元,1000亩(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对新建的畜禽屠宰场,日屠宰生猪200头(含)以上、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每户奖励8万元;日屠宰家禽1000只(含)以上、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每户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现有生物制药企业引进、研发生产新品种,每一新品种投入研发经费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新建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医药项目、投资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医疗器械项目、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医疗防护用品项目,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争取力度,加快建设滇东北区域医疗中心,建立健全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推动市级传染病医院和县级传染科室、疾控中心建设。加快启动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建设区域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检测中心,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验室提升改造和能力达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项措施的实施期限,国家、省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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