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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02-04 15:19:00 【字体:

2015年11月17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起施行。为了便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机构和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一)《办法》出台过程

2015年年初,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和部署,由尹建业副省长带队,省政府研究室牵头,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分别赴省内的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以及省外的山东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等地,就省土地储备、机构设置、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收益分配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和学习考察,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在充分研究国家法规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单位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到位,调研组在认真调研、仔细学习、反复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经过向地方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2015年8月18日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第69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9月23日提请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土地储备制度是落实土地调控、土地供应政策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的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整治,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后,国务院先后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我省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为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健康运行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省级土地收购储备运营机制是当前云南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严格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目前,需要我省建立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具体运行机制,特别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的有效运行。2002年以来,部分省、区、市已经探索建立了省级土地收储、资本运营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好效果。当前,我省已经有15个州市和114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多年的规范运作,有力的推动了我省市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的开展。在此基础上,结合云南的实际,开展并加强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对增强省级调控土地市场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集中土地资源优势办大事、防止土地收益流失、平衡及提高全省土地资产价值、为政府提供可支配财源等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土地储备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二是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少、融资难;三是缺乏全省性土地储备工作的统一指导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出台的《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全省各级土地储备工作,并重点规范省级土地储备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操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含土地储备的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计划管理、范围和程序、开发利用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

(一)关于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领导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三是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责。(第四条)

(二)关于省级土地储备

省级土地储备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较为成熟的经验。目前,仅有广西、山东、海南、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开展省级土地储备工作,但因其地域和政策的特殊性,我省无法复制。经过深入论证和实地调研,《办法》: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明确了相应职责;二是明确了依法组建国有全资土地开发机构(企业)的职责;三是明确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要求“州、市、县、区级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四是对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地和拟开发的省属单位国有农用地;省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依法回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等。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解决了省级土地储备的政策依据问题,又为省级土地储备留下充足的发展空间,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关于土地储备程序

《办法》:一是规定“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征地、补偿,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省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有关报批及补偿等费用”;二是规定“省级储备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和颁证等有关手续”;三是规定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经过调查确权、协商选定资质机构评估、拟定收购方案、签订协议和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等环节。(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

《办法》:一是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等支出”;二是规定“县级以上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主要条款均于法有据,也充分体现了云南学习借鉴、改革创新的精神,《办法》统揽全省土地储备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省级土地储备与各级土地储备协同、共享的原则,是在国家土地储备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的改革发展。在贯彻实施中将进一步依照新近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不断研究完善还不够细致,针对性还不够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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