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
索引号
53000000102200810084
文号
云政发〔2007〕119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08-04-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森林资源在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实际,为建立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计划实施力度,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成效显著。多年来,通过全省各级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森林蓄积及森林覆盖率的持续双增长,奠定了生物产业、旅游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为推进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据2002年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4次复查统计,全省林业用地面积达2424.76万公顷,居全国第2位,占国土面积的62%;活立木总蓄积量15.4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1/8,居全国第3位;森林覆盖率(含灌木林)达49.91%。

(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我省森林资源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经营主体不落实、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林业的需求;局部地方只顾眼前利益,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要求;随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林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但一些地方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林地非法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和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和繁重。

(三)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意义重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根本,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减少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夯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针对当前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搞好服务,努力把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

二、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水平,为我省生态建设、林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五)目标任务。到2010年,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显著增加,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覆盖率达到53%,重点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改善,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初步建成,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做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兼顾,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

(六)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快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切实加强改革后的林权管理,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登记发证,重点抓好集体商品林和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限期调处争议,尽快登记发证。要加强落实林木处置权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不能因为落实林木处置权而出现新的乱砍滥伐。要加强国有林的管理和保护,严厉打击偷砍盗伐国有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等违法行为。集体林权的流转,要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国有林权的流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七)依法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依法审核审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严禁越权审批和划整为零报批。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加强征用、占用林地实际使用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未批就占、未批就建、少批多占、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加大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迁就。

(八)依法加强森林利用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把林木采伐指标真正落实到林木所有者手中,保障林农的收益权,严把林木采伐“源头”关,坚持凭证采伐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要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木材经营加工,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服务引导,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有关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九)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管理。要加快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步伐,在查清森林资源家底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并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提高综合监测水平,实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加强案件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受理、查处、报告程序,建立林政案件管理档案,做好林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审批、木材流通管理等方面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搞好服务。

四、推进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顺利推进。确保生态受保护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绝不能牺牲生态,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资源林政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健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各地普遍制定乡(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病虫害组织,建立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群防群治森林保护“三防”机制。在集体林改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调处力度,妥善处理,切实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稳定。对借改革之机强行流转山林、与民争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以发展为名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二)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改革。按照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商品林生产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约经营,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积极开展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试点,探索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建立起既能保证资源的消长平衡,又能适应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促进林业发展。

五、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资源林政管理队伍。要切实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努力改变资源林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状况,全面提升资源林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十四)加强基层林政执法能力建设。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布局,积极探索流动巡查等新的检查方式,完善木材运输检查的规章制度。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持乡镇林业站的稳定,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森林防火、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十五)加强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建设。要加强各级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监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作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服务;在各类调查和核查工作中,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益求精,对提供的各类技术数据负全责。

(十六)加大资源林政管理投入力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从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建设,切实改变管理水平不高和基础设施、设备及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森林资源管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直接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和实行森林资源管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保障措施到位。

(十八)实行森林资源管理奖惩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部门奖励为主体、定期表彰与适时表彰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奖励制度,对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目标任务完成得较差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严格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责任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加大资源林政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宣传森林资源管理战线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良好社会环境。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资源△ 林政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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