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索引号
53000000107200810181
文号
云政办发〔2007〕162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08-08-2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我省由矿产资源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转变。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科学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按照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凡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整合或者依法予以关闭。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整合后,矿业权数量原则上要减少20%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凡是开采技术和选矿工艺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资源浪费严重、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凡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降低10%以上。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狠抓落实,督促矿山企业制定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和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综合考虑开发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地质状况和矿区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整合方案,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矿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局不合理的,要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矿区整合方案要广泛征求矿山企业的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矿区整合的实施方案,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重点整合煤、磷、铜、铅、锌、钨、锡、钛、金,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我省需要进行整合的重点矿区为:曲靖恩洪煤矿区、曲靖庆云煤矿区、富源老厂煤矿区、宣威羊场煤矿区、宣威田坝煤矿区、宣威来宾煤矿区、镇雄煤矿区、威信煤矿区、彝良小发露煤矿区、圭山煤矿区、华坪煤矿区、祥云宾川煤矿区、昆阳晋宁磷矿区、西山海口磷矿区、安宁县街磷矿区、澄江磷矿区、思茅大平掌铜矿区、景谷民乐铜矿区、镇康芦子园铅锌矿区、兰坪菜籽地铅锌矿区、彝良洛泽河铅锌矿区、麻栗坡南温河钨矿区、迪庆麻花坪钨矿区、泸水石缸河锡钨矿区、马关都龙锡矿区、武定钛砂矿区、富民禄劝钛砂矿区、元阳大坪金矿区、镇源金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各州、市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现状和开发情况,确定州、市整合的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

  五、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以县(市、区)为重点和责任主体。各州、市要在2007年7月25日前,完成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或报批;在2007年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

  (一)编制整合总体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全省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编制州、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备案。州、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需要进行整合的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州、市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编制整合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制定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范围和整合后的主体,由整合主体与其他参与整合者签订整合协议。二是根据整合后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三是对整合后矿山的生产系统进行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清洁生产和减少生态破坏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整合工作总结报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将对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整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继续严肃查处并取缔整合矿区内各种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关闭按照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的矿山。因非法采矿和其他被依法关闭的矿山,不得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在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为禁止开采区域以及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设立的矿山,不得参与整合,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关闭。

  (四)参与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矿山,生产规模低于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和保有资源储量不足的矿山企业,不得确定为整合后的主体。

  (五)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六)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矿区范围不得重叠、交叉。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

  (七)按照实施方案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相关证照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八)凡属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整合前无偿取得的,整合时要按现行规定对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处置。

  (九)由省、州、市列为重点整合的矿区,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暂停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十)煤矿资源整合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整合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整合范围,严禁借资源整合越权违规配置矿产资源和处置矿业权,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防以整合之名侵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快审批进度。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依法核准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使用资质,并按生产需求审批购买爆炸物品;对已明确关闭的矿山,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遗留的爆炸物品逐一进行清点造册,由经营部门有偿收回。监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健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6〕102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宣传矿产资源整合的相关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资源整合工作氛围,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整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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