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在有关部门和各州、市的大力支持帮助下,通过全体参事的积极努力,我省参事工作成绩突出,作用明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参事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对参事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参事服务保障工作不到位,一定程度影响了参事正常履行职责。为进一步支持参事开展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参事服务保障,支持参事开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事制度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参事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参事队伍已经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省委、省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的智库和帮手。尤其在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下,坚持参事制度,做好参事工作,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要确保参事工作顺利开展,就必须依靠参事这支队伍发挥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参事工作在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参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是开展参事工作的重要依据。工作条例和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参事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待遇,规定了参事工作的保障条件,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参事工作机构、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支持保障参事工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认真贯彻工作条例和工作规定精神,确保参事服务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参事顺利开展工作。
三、调查研究是参事履行职责和参政咨询的重要方式。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好参事调研工作,根据参事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参事提供有关数据资料,通报工作情况,提供工作便利,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工作。要认真研究参事提出的工作建议,研究参事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和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四、根据工作条例和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原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参事的有关待遇,保障参事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工作用车、差旅费用和文件材料等工作条件,向参事通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参事参加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经费上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参事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条例和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参事开展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要按照党和政府“参事待遇从优暠的要求,加强与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沟通,认真落实参事待遇,做好参事日常服务与管理。要经常听取参事对参事工作的意见、建议,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六、参事要积极履行职责,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好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了解、反映社情民意;要履行好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民主监督的职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要按照要求参加本级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要认真发挥好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作用,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