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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07/202600050
文号
云政办发〔2026〕29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6-07-02
有效性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幸福小院”模式
促进农村老年人和儿童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我省农村实际,在全省推广大理州“幸福小院”模式,进一步促进农村老年人和儿童关爱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幸福小院”是依托行政村规划建设的农村基层互助养老与儿童关爱公益服务设施,通过政府引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主要以村内互助方式运转,面向本村老年人、儿童提供探视探访、生活照料、健康管理、文化休闲、精神慰藉、助餐助洁等关爱服务。推广“幸福小院”模式,要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因村施策;坚持需求导向,统筹物质照料与精神关怀合理匹配服务内容;坚持建管并重,构建群众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广泛动员村集体、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力争通过2年时间,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幸福小院”全覆盖。到2026年,全省25%的行政村建成“幸福小院”;到2027年,全省所有行政村建成“幸福小院”,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实用、服务贴心、管理规范、群众认可的常态化互助关爱服务机制。

一、统筹建设运营

(一)合理统筹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幸福小院”,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综合考量行政村常住人口、老年人及儿童数量与服务需求等因素,在村内人口集中的区域布局建设。人口较多且具备条件的村民小组,可根据需求单独建设。

(二)盘活现有资源。“幸福小院”依托村内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室、儿童之家、村民议事点、闲置校园校舍等各类现有场地,通过适度改造、优化功能、增补设施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不搞大拆大建。

(三)完善功能设施。“幸福小院”选址须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通风、采光等要求,结合服务实际设置洗衣、洗澡、理发、就餐、休闲等功能,配备洗衣机、电视机、理发工具、淋浴设施、厨具餐具、棋牌玩具、图书读物等。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根据老年人和儿童需求,进一步拓展功能、增补设施。

(四)加强运营管理。“幸福小院”由村民委员会统筹管理,村老年协会负责日常运营。鼓励有条件的村履行民主程序,统筹部分村集体收益专项保障“幸福小院”日常运维。县级民政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村老年协会建设,2027年底前实现全省行政村村老年协会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公共、公益项目。

二、做实关爱服务

(一)建立关爱服务档案。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履职事项清单,对辖区内老年人、儿童有关情况开展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掌握留守、空巢、高龄、独居、失能失智、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的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一人一档建立关爱服务台账,分类管理、动态更新,为“幸福小院”开展关爱服务提供基础支撑。

(二)开展互助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幸福小院”作用,组织动员村内有能力的低龄健康老年人、乡村医生、学校教师、退休职工、“爱心妈妈”、志愿者等力量组建村级互助服务队伍,按照自愿参与、就近就便原则,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等方式,与本村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结成互助对子,常态化开展探视陪伴、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应急救助等互助服务,做到“天天要见面、冷暖要清楚、状况要掌握、风险要报告”。

(三)开展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幸福小院”推进互助养老、邻里互帮,组织老年人在院内开展生活照料、卫生清洁、亲情陪伴、文体娱乐、节庆联谊等互助服务。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依托“幸福小院”,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等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助餐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现有公益性岗位“一岗多用”,积极开发农村助老员公益性岗位,为村内高龄、独居、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居家保洁、个人护理等上门助老服务。

(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统筹村内儿童主任、“爱心妈妈”等力量,依托“幸福小院”因地制宜开展课后看护、生活照料、假期托管、心理疏导等儿童关爱服务。结合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儿童心理关爱和防溺水、防欺凌、交通安全、居家安全等主题宣教活动,营造温情友爱的乡村儿童成长环境。

(五)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或体检医护团队依托“幸福小院”定期为村内老年人、儿童开展健康教育、义诊咨询、康复护理、慢病管理、疾病筛查和传染病预防等服务,守护老年人和儿童身体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把“幸福小院”建设运营作为老年人和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一体推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老龄委统筹协调,建立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推进建设。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农村“幸福小院”建设运营导则,明确建设标准、功能布局、服务内容、运营要求、管理制度、安全规范等。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本实施意见和建设运营导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在推进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确保“幸福小院”改造建设符合农村实际、贴合群众需求。“幸福小院”项目竣工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三)强化经费保障。省级统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对验收达标的“幸福小院”,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建设补助。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上海市财政援助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并引导村集体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幸福小院”改造建设和日常运营所需经费,推动其长效稳定运营。

(四)狠抓责任落实。省民政厅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对各地“幸福小院”建设进展、运营管理、服务质效等进行跟踪问效,同步做好动态评估,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适时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任务、明确要求,确保工作落地见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幸福小院”规划选址、改造建设、运营管理等加强指导,协调各类资源支持其可持续运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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