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将红河哈尼梯田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红河州人民政府、省文化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