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2018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07-29 12:07:26   【字体: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刘蜀滇:

谢谢良玉副厅长!接下来请杨卫东处长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全省救济、救助工作改革发展成效。

  

云南省民政厅救助处处长杨卫东现场发布。

云南省民政厅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交流。按照发布会的安排,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也可以说是救济、救助工作的改革发展情况。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省社会救助发展历程同我国社会救助救助制度发展历程一样,主要经历了个发展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救济(1949-1955年)。新中国成立后,救济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的生活成为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我国就遭受了遍及长江、淮河、汉水、海河流域16省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成灾人口达4500多万人。针对当时的严重灾情,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这一时期的社会救济具有明显的突击性紧急救助特征,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救助政策。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救济(1957-1977年)。1957年,随着“三大”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此时,战争创伤已经医治,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公有制主导地位确立,人民物质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城乡困难人员大量减少,社会救济的对象、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救助模式由紧急性救济转向经常性救济,城乡救济也开始呈现二元经济结构特征。这一时期最突出的制度创新就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其他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则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国家保障为辅的救济方式。在城市,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就业与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单位保障制度。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救助制度(1978-至今)。

改革开放40年社会救助制度大概也分为3个发展阶段:

第一是恢复和落实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农村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革。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农村,改革主要包括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等四个方面。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实施较早的一项具有社会救助特征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联产承包或个体经营已成为当时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为适应形势要求,1982年12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农村五保工作试行办法》。2006年1月,国务院456号令公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1978年到1997年,农村主要是通过发放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来保障五保对象或冬春荒灾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在“村提留乡统筹”中支出;城镇则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列为救济对象予以定期救济。这一时期的社会救济工作虽然发展迅速,奠定了保障范围的雏形,但是尚未突破原有的体制框架,经费投入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尚不完善,属于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恢复和落实阶段,也可以称为过渡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建立和改革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前)。

20世纪90年代转轨时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1993年6月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会救济制度拉开了序幕。1995年,昆明市四区和东川市(现东川区)率先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玉溪地区1市8县也初步建立了这项制度。1997年9月,国务院召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1998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28号)。1998年9月,省政府召开了云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我省逐步展开。1999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我省的城市低保1998年开始试点的3.5万人、年发放低保金940万元、月人均补助水平36元,到2017年12月,全省城市低保对象70.8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348元,月平均保障标准达511元,年发放低保金33.5亿元。2017年与1998年相比,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了8.6倍,年支出低保金增长了355倍。

1996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1997年,我省直玉溪地区(今玉溪市)的江川县、曲靖地区(今曲靖市)麒麟区、红河州弥勒县(今弥勒市)开展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1998年,我省有3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低保,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将2007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纳入省政府为民办的10件实事之一,决定从2007年1月起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2007年12月底,全省农村低保对象236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693元,月人均补助水平30元,年支出低保金8.2亿元。到2017年12月,全省农村低保对象达330.7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达168元,年支出低保金77.3亿元,年平均保障标准3305元。2017年底与2007年底相比,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增加了94.7万人,增长40%;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了138元,增长4.6倍;年平均保障提高2612元,增长3.7倍。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我省的城乡医疗试点工作先后于2003年和2005年开始。

从1998年,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标志,云南省社会救助事业进入建立和改革阶段。2002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城市低保保障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随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分别于2007年、2008年在全省全面建立,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正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取得成功,为社会救助体系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成型和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救济到现代社会救助的重大转变,从碎片化的分散状态,转变为体系化、法制化的制度设计。2014年2月,国务院第649号令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同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标志着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构成的“8+1”社会救助体系初步成型。在此基础上,各项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认定机制不断健全,资金管理不断完善,救助方式不断丰富,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省民政厅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民生工作思路,不断改革创新,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成型,社会救助事业取得突出成就。

一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4年起,云南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项救助短板不断补齐,困难群众各项救助需求得到有效回应,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是救助对象日益精准。从2013年起,全省已连续4年开展低保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2017年上半年连续下发两个紧急通知,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的复核复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迅速纳进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334.4万人,较2012年底减少196.8万人(2012年531.2万人)。

三是保障标准大幅提高。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3348元/人.年,较2012年底提高了99.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511元/人.月,较2012年底提高了77.4%;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634元/人.月、578元/人.月,较2012年分别提高了120.14%、100.69%,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603元/人.月、481元/人.月,较2012年分别提高了107.93%、220.67%。2017年,全省实施医疗救助575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868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2年提高了4.67倍;累计实施临时救助57.56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784元/人.次,救助水平较2012年提高了96%。

四是管理方式推陈出新。在信息核对上,大力建设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通过不断调研开发,完成了8个子系统、26个子模块和97个业务功能软件的开发,2017年3月已在全省铺开使用。平台上线使用,目前实现了与公安、工商、住建、人社、扶贫等部门的数据连接共享,低保对象每进必核,大大提高了救助对象的精准度。在服务办理上,全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省1368个乡镇(街道)均建立起“一门受理”窗口,部分社区也建立了“一门受理”点,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资金管理上,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2017年起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六类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按原渠道分配下达,由县级全权统一整合使用,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便于各地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2017年投入的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达110.3亿元,比2012年的89.5亿元增加20.8亿元,增长23%。

社会救助深度参与脱贫攻坚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把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助推脱贫攻坚,作为民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总要求,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兜底保障,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

一是落实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兜底保障任务,紧扣年度脱贫计划,排查统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需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的对象底数,结合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扶贫信息系统比对数据,与扶贫部门协同,进一步精准认定兜底保障对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141万人(已脱贫49万人、未脱贫92万人);同时,完成特困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经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比对,特困人员中有建档立卡对象3.76万人(已脱贫1.15万人、未脱贫2.61万人)。

二是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参与健康扶贫工作,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自付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并依托基本医保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四重保障”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期正常所需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民生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对深度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其中,对迪庆州、怒江州所需农村低保资金由中央和省级给予全额补助,州市和县级实行零配套。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共预拨2018年迪庆州、怒江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6.35亿元、医疗救助资金8442.63万元。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省的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充分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边疆巩固、民族团结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遵循“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宗旨,本着“要让每一个身处困境者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的要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断完善政策创制,强化救助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圆满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助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做出民政部门应有的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