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8-10-15 10:00:00   【字体:

 

发布会现场

10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昆明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田虎青: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他们是: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先生;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瑞碧女士。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新闻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新闻媒体的朋友,以及省级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欢迎大家光临。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先生发布新闻;二是请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张宪伟主任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现场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张宪伟: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9月19日印发。为了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现就《意见》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1990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初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2004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号令),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29号令实施以来,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管理相对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提速,建立健全了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把控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和制度体系。2017年11月20日,为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全面修订129号令,公布了《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并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通知》明确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提出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针对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遏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情况,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严格对标《通知》的内容,坚持基本框架不变,不折不扣落实通知各项工作和要求,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地、各部门在贯彻212号令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实完善相应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是个难题。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的特点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其概念、特征,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写明认定意见,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漏审查、漏登记、漏编号、漏公布和漏备案的情况。

(二)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结合212号令的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明确只有依法确定或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依法确定并公布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确认、公布,公布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备案。这是云南所做的创新性规定,明确了哪些机关、哪些部门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责任,法律上有一句俗语“主体不具备资格,行为是无效的”,这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提条件。

(三)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结合212号令规定,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的法定程序制发,对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去年我省全面修订公布了《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在涉及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上,已经作了比较严密的制度设计。上述规定在212号令的基础上作了重申和强调,同时也做了调整和完善。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程序的要求,要开展风险评估,这次结合国办发37号文在省政府办公厅发的《意见》里作了界定。《意见》规定,对涉及到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行为的文件在制定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这样的规定是务实的举措,符合行政行为所要求的公正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现场发布

(四)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结合212号令相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统一使用“规”字。这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改变了传统用通用的公文编号、发文字号方式,以前发文件都是用通用的字号,如省政府2018年制发的文件是云政发〔2018〕第x号,在实践中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等不好区分哪些是规范性文件,哪些不是规范性文件。这次做了改变,行政规范性文件代字统一使用“规”字,省政府2018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以前的规定用云政发〔2018〕第x号,现在改为云政规〔2018〕第x号,这样有利于识别行政工作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同时,加强督查考核,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这些措施和制度在过去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督查”是首次写进来,“考核”则被具体化了,还有“通报表扬、通报批评”也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位记者朋友,《意见》已经下发,关于《意见》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参阅纸质文本,也可以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意见》的知晓度,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党组和全体干部职工,向长期以来对政府法制工作给予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的新闻界各位朋友,省级各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还有省政府新闻办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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