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8-10-15 10:00:00   【字体:

 

田虎青:

谢谢张宪伟主任的发布。现在请与会记者就有关问题提问。

新华社记者现场提问

新华社记者:

请具体介绍一下目前云南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做了哪些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瑞碧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杨瑞碧: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1990年的9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初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2004年11月,省政府制定颁布《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从立法层面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了全新的法制轨道。从省到乡建立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审查体制。 为了使省政府129号令能够落到实处,2005年3月,由省监察厅和省法制办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2018年1月,又颁布实施了《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这是党的十九大以后我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出台的重要省政府规章,为我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2015年7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对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规范和要求。2016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法制办印发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2017年11月20日,省政府全面修订129号令,发布了《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随即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2018年1月1日,省政府212号令施行后,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一些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直部门、州市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办法和制度,推行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全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队伍也不断得到加强,省法制办2005年设立了行政许可和规范性文件处,2011年又专设了规范性文件处,编制5人,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大部分州(市)政府也在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设立了相应的机构;绝大多数省级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都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审查工作;为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为了提高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省政府法制办每年都组织对全省政府机关从事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三是创新监督手段。积极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手段,层级监督指导工作更加高效,自2017年起,在省级层面推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借助信息手段初步实现州市政府、省级部门向省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工作全程信息化。

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认真按照现行规定抓好有关工作;二是少量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个别规范性文件出现违法现象,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法制机构比较薄弱,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等。这些都是制约整个工作发展的因素。下一步我们将加以改进,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出台一些新的措施。

云南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记者:

请问在《意见》中有什么样的办法和措施来实现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张宪伟:

规范性文件是规定了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性公文,这就要求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为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云南省设立了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启动环节,也就是动议的阶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相关文件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以后,对合理的要予以采纳。经过研究,视情况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通俗来说,若社会各界认为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先提出一个动议,由制定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提议是合理的就要列入计划;认为不合理,也可以不列入计划,这就是动议的环节。

二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环节,内容如果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起草部门就要召开咨询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示文件草案,还要通过网络等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听取公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使规范性文件获得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是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以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进行查询,知晓这些文件。现在公开的途径有媒体、网络、纸质文本,还有政府公报。公布以后还要进行政策的解读,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甚至开展培训。

另一方面是赋予公众社会监督的权利,社会公众认为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例如,在合法性、适用性或操作性方面有问题,可以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要求制定机关进行纠正或者撤销文件。经过审查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或者撤销,如果没有采纳,也要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的说明。

还有,如果某个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机关自己又拒不撤销、拒不纠正的怎么办?这时可以由法制机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总之,通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保证公众在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当中的权利,同时也激发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责任。

云南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法制报记者:

《意见》的出台将会对我省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产生什么样的积极影响,接下来将如何抓好此项工作?

杨瑞碧: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省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出台就是针对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和制发数量、管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遏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情况,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抓好我省下一步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在进一步贯彻省政府212号令的基础上,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切实抓好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在这个方面,还要依托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利用你们的平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地进行新闻报道,要广度的宣传、深度的报道。

第二,省法制办在省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我们将结合《意见》的出台,召开一次系统内的全省性会议,进一步总结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找出不足,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引。

第三,省法制办将会加大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意见》的贯彻落实,适时开展督查,对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好不到位的都要及时进行通报,发现违法文件要坚决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要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合法性审查抓紧抓实,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提出的明确要求。在立法当中,绝不能出现立法放水,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当中,也绝对不能出现制定文件的放水,一定要坚守合法性的底线,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科学的依据。

春城晚报记者现场提问

春城晚报记者:

我们最近关注到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和审查制度体系已入围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最终评选,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参评项目的具体情况?

张宪伟:

谢谢这位记者,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感谢新闻界的朋友能关注到这个问题,首先我说明一下“中国法治政府奖”是什么性质的奖项、我们为什么要申报这个奖项。

“中国法治政府奖”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起设立,是国内首个由学术机构发起设立的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奖项。这个奖项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制度创新和措施进行专业的评选和表彰,旨在总结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经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推广各级政府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这个奖项现在已经开展到第五届,本届是云南省首次组织申报,我们选择以云南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与备案审查体系作为申报内容。我们了解到,全国有八十多家进行了申报。经过前段时间的初评,我们申报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与备案审查制度体系项目已经入围,终评将于本月28日在北京进行。

“中国法治政府奖”在国内和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在国内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大的权威性。我们知道评奖一般都是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主导,对被管理的主体、对象或者下一级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授奖。这个奖不一样,它是由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学术机构,对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判。因此,它的含金量、它的价值、它的意义都和其他的奖项不一样。如果能够评上,意味着某一个地方政府或者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在全国取得了创新性制度成果,走在了全国前列,而且这个制度的实施具有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所以,该奖项的竞争十分激烈,我省这次申报的项目不是一个具体的文件、办法、制度,它是多年来我省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这项工作当中从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的一个体系。它是贯穿于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全过程的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实践应用的综合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识别、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施有效期与评估清理、备案审查等重点环节。

刚才,杨副主任向大家介绍了我省近年来取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方面的制度建设成果,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

我想补充一点,通过实施这些制度我们解决了什么问题,这也是我们的申报项目能够入围的一个重要亮点。2004年11月,我省发布了云南省政府129号令,即《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在200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我省就该文件作了交流。这次会议标志着全国“五级政府、四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制,对地方来说就是“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审查体制的基本建立。体制建立后就需要匹配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制度为引领,推动实践的创新,所以,我省当时发布的129号令成为了全国的创新之举。后来,我们不断完善制度的设计,2014年,省政府被列为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2015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发文同意开展试点。这是第一个实践的内容。

第二个实践的内容是通过备案审查体系的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有效解决了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备案审查制度相衔接的问题,避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中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坚决杜绝文件制发主体不合格的现象,“应审未审”或扩大审查的情况大为减少。这对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管控政府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地进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极大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们正在为参加10月28日北京终评做积极的准备,包括接受专家学者的质询、答辩。我们也期待新闻界的朋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田虎青: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张宪伟主任、杨瑞碧副主任的发布和解答,今天发布的内容非常重要,很专业,信息量也非常大,希望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宣传好、报道好今天发布会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加快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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