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4-04-26 16:12:50   【字体:

茶莹:

谢谢李副院长的发布。下面,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红斌同志通报我省第二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信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红斌:

今天上午,全省7个地区的16家中、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26件涉黑恶犯罪案件,现在由我介绍部分案件的基本案情。

案件一:陈某升等五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及在逃的陈某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李某杰、徐某勇、谢某波、陈某跃(在逃)等人,在餐馆、KTV、烧烤摊附近,选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被害人作为碰瓷对象,故意驾驶车辆碰撞酒后驾驶人员的车辆,借被害人因酒后驾车不敢报交警处理相要挟,强令被害人支付赔偿金。上列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共计敲诈勒索十八次。其中,被告人陈某升敲诈勒索1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8300元;被告人施某平敲诈勒索9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5600元;被告人谢某波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某勇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李某杰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100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升等五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二:祁某涛等十三人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州公司)系一家中介类型的服务公司,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于合作的武汉易融恒信P2P网络融资平台,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系武汉中州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主要从事以车辆质押进行小额信贷业务,武汉中州公司和曲靖中州公司均无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祁某涛系武汉易融恒信股东,任武汉中州公司总经理,并负责联系曲靖中州分公司;孙某柏为曲靖中州公司主管、贷后负责人;吴某中为曲靖中州分公司的贷后负责人;盛某成为曲靖中州公司贷后副主管,三人均受祁某涛领导。

自2015年以来,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在孙某柏、吴某中、盛某成管理、监督下,郭某、龙某勋、邓某宏、孙某、熊某峰、王某洪、周某苍、邱某明、柏某明等具体实施。以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用个人的名义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而后,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利用借款人索要被扣车辆之机,肆意认定高额的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和支付高额费用。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车辆相要挟,常由多人或纹身壮汉在旁以聚众造势的方式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违法所得金额达人民币266万余元,其违法所得转入祁某涛控制的他人个人银行账户和用于曲靖中州公司发放工资。

该犯罪组织在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郭某、龙某勋、盛某成等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宏、孙某、熊某峰、王某洪、周某苍、邱某明、柏某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严明、分工细致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祁某涛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刑罚。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三:鄢某龙走私毒品,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强迫卖淫一案

本案由云南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

云南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组织、强迫卖淫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鄢某龙与已被判刑的刘某松、华某、邓某杰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谋组织女性卖淫。并由华某、邓某杰以谈恋爱为名结识年青女性,之后将女性介绍给鄢某龙和刘某松,鄢某龙等人采取言语恐吓、殴打、持刀威胁等方法组织、强迫被害人芶某某(未成年)、杨某琴(未成年)、杨某丹等多人持续卖淫,非法获利60000余元。

(二)走私毒品、走私武器、弹药的事实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鄢某龙到缅甸佤邦购买毒品以及枪支、弹药。同年7月31日,鄢某龙携带所购买的毒品以及枪支、弹药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上永和边境路段偷渡入境,当日19时30分许,鄢某龙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街心花园大理回族饭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乘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SWA188白色越野车后排座位上一棕色单肩包内查获其走私入境的“伯莱塔”制式手枪一支、毒品甲基苯丙胺6.03克。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组织、强迫卖淫罪,走私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的刑罚。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四:陈某、刘某红等十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以被告人陈某、刘某红夫妇为核心的恶势力团伙,长期实施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作案,引发昆明、寻甸等地区的货车司机恐慌,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陈某、刘某红夫妇二人租用小石坝、堂梨坡等处的仓库作为窝点,用于囤放、销售盗窃所得柴油,再将柴油出售后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红长期参与盗窃柴油,并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盗窃;陈某负责联系运输、销售事宜。201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红、梁某某盗窃作案后被寻甸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二人不服从民警指令强行驾车冲卡,在追捕过程中,梁某某用抽油泵将盗窃柴油抽出向警车和路面喷洒,致使警车损坏,三月三坡路段被迫中断通行长达六小时。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等十五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五:冯某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一审。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杨某欣因涉恶犯罪被羁押在永仁县公安局看守所。2018年4月至5月间,永仁县公安局看守所辅警冯某鸿受杨某欣和同伙郑某洪(当时未归案)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协助监区监管的便利,先后4次违反规定通过传递字条、带口信的方式,帮助涉恶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员传递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为“恶势力”犯罪提供保护伞。现查明:

一、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郑某洪与冯某鸿在永仁县城老百货大楼门口见面,郑某洪请冯某鸿将一张字条带进看守所交给杨某欣,字条内容为“让杨某欣在里面安心地在着,不要烦躁,郑某洪他们在外面想办法,不管是取保候审或赔钱也好,他们会想办法”等内容。冯某鸿将字条带进看守所后,利用巡视之机从走道窗口把字条丢给杨某欣。

二、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冯某鸿到监室收取在押人员值班表的过程中,收到杨某欣夹带在值班表中的2页字条,字条的内容是“要郑某洪想办法把杨某欣捞出去,杨某欣在里面在不住了,他娃娃还小,他又检查出有肝炎病,再不捞出来,他就要把郑某洪也供出来”。后冯某鸿在永仁古城彝仁阁门口将字条交给了郑某洪,郑某洪随即在商店买了两条“软珍”香烟给冯某鸿表示感谢。

三、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郑某洪打电话请冯某鸿到永仁县新大街永宝大商汇旁“火城味道”餐馆吃饭,席间,郑某洪又托冯某鸿带口信给杨某欣,冯某鸿应允照办,后将郑某洪安慰的口信告知了杨某欣。

四、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杨某欣写了1页字条,请羁押在同一监舍的罗某翔趁打扫内监区卫生之机,在内监区上卫生间的楼道口将字条传递给冯某鸿,字条内容为“叫郑某洪关照一下他的家人,他在里面在不得了,他媳妇座完月子才几个月,想叫郑某洪到他家看下他的家人,在外面快点想办法,帮他早日从看守所出来”。因字条不慎损毁,冯某鸿遂打电话将字条内容告知了郑某洪。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鸿有期徒刑一年。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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