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4-04-26 16:12:50   【字体:

云南法制报记者:

黑恶势力犯罪常在经济领域内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请问黑恶势力涉及经济领域犯罪有何新动向?“套路贷”性质与正常的经济活动加以界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后锋: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发展壮大的目的,不失时机地向经济领域实施渗透,在牟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非法放贷、高利转贷、金融诈骗等犯罪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套路贷”犯罪更是日益猖獗,已经成为多发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套路贷”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虽有民间借贷的表象,但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正常经济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为目的特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  

二是行为危害性特征。“套路贷”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扰乱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妨害司法公正。

三是行为方式特征。“套路贷”就是要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陷入错误认识,而坠入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的违约陷阱,导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

在现实社会中,“套路贷”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房贷”“车贷”“无抵押贷”“校园贷”等,其犯罪手法主要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造成违约陷阱、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等。

对于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认定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并在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又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将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谢谢。

茶莹: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记者有更多的问题,会后可以采访各位领导,或与新闻办联系,了解更多的情况。各位记者朋友,刚才,李雪松副院长就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新闻发布,李红斌庭长通报了案件信息,三位发布人回应了媒体关注的问题。发布内容充分展示了云南省紧紧围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总目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取得的战果。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一步,我省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震慑。希望各媒体继续关心、关注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为扎实推动云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纵深发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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