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六场)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09-05 16:57:37   【字体:

蔡祥荣:

谢谢杨艾东委员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

  

云岭先锋杂志社记者现场提问

云岭先锋杂志社记者:

《通告》发布后,请问,政法部门将会采取哪些工作措施落实《通告》?

杨艾东: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通告》发布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从严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特殊时期全省社会安全稳定。

  

法制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

请问,人民法院在这场防疫阻击战中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种涉疫犯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滕鹏楚现场提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滕鹏楚: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疫情发生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侯建军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下发云南法院防控疫情的工作方案,同时组建由分管院领导带队的涉疫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专班,于2月6日下发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加大对利用疫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职务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2月7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六种具体违法犯罪情形进行了规定。2月11日,由法、检、公、司四部门联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更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打击的重点,体现出人民法院对涉疫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与全面打击相结合,全力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强决心。

一方面,法院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明确重点打击的范围。当前,随着人员流动加大和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我省已经出现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如景洪市郦某某拒绝强制隔离治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事拘留。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依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严厉打击。

通告第二至四条规定中的几种行为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一旦病毒扩散,会造成疫情迅速扩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甚至会产生社会恐慌,其社会危害严重。而生活中这几类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公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需要司法机关明确告知。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关人员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主体责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情形。比如房屋出租人及旅店业经营者、企业管理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病毒传播的,就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依法加大对涉疫犯罪的全面打击。目前,全省已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涉疫犯罪案件,如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等,对于这些犯罪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协调推进审判执行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信息化手段司法为民,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要求云南全省法院充分运用云南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全面打通堵点,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阅卷、电子证据交换、视频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网上缴费、网上质证等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对当事人、辩护人等涉及疫区的案件,及时联系通知相关人员,可依法调整开庭方式或视情况延期,既减少人员流动,又最大限度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从2月3日至2月13日,我省法院网上立案581件,网上开庭129件,网上调解426件,网上司法确认27件,电子送达文书1177件;全省法院司法网络拍卖451件,成交金额4.58亿元,成交额是去年同期的4.4倍。

下一步,我院将加强与省级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诉讼进程,从严从快惩处涉疫犯罪;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整体协调、平衡推进;通过公开开庭、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多种形式,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脱贫攻坚和经济增长大局发挥人民法院应有的积极作用。谢谢!

  

新华社记者现场提问

新华社记者:

请问,《通告》说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主动如实登记报告,比如旅居史、病情、密切接触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单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个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杨艾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工作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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