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8-05-17 16:09:34   【字体:

 

  云南日报记者: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副处长 李建军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副处长 李建军:

  脱钩是减少对行政机关的传统依赖,是社会化、市场化的必然选择,也是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本位,使其能够依法自治、发挥应有作用的一场自我革命。

  我省实际上自2012年12月依据《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就开始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和去行政化的,属于全国探索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少数省份之一,全国部署脱钩之后,为加强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有效监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我们又进一步努力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为此,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等9个部门及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脱钩后登记管理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二是出台《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和《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在行业协会负责人产生、变更中,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选拔。要求负责人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方可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是将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基本信息及收费信息统一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四是各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管。五是通过换届指导、年检、抽查、评估等手段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六是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作用。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政治引领作用,发挥党组织团结群众、凝心聚力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春城晚报记者:

  目前正在开展的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如何严肃查处和防止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卫东:

  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农村低保领域中的腐败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此次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之一。我们将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这些特定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实行备案核查。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监管,对有亲属享受低保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上备一级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在编在岗民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辖区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及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受理群众关于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问题投诉举报。各州、市采取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查督办。省民政厅认真梳理、分析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线索,予以重点督查。对于反映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同时,省、州(市)、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对当地查实的侵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压力传导,提升县乡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村(居)委会干部的“红线意识”“高压线意识”,促进责任落实。通过定期进行通报和曝光,形成对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强大震慑态势。

  刘蜀滇: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请在会后联系工作人员,我们将为你提供书面答复。再次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云南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关爱和报道支持,也感谢良玉副厅长、卫东处长、姜莉处长和建军副处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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