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7-11-23 10:00:00   【字体:

  

发布会现场。(记者 赵嘉 摄影)

(二)努力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从外省的一些先进经验来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主要是得益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良好合作,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强调了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环节当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了在有证据证实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介入。二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合调查、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深挖犯罪源头和流向,实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三是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三)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运用。主要是结合食品药品案件办理实务,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应当证明的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收集上述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转化、审查运用等几个方面来规定。针对食品药品案件办理中的“六大难”的问题,以规范证据收集、运用为切入点,旨在提供办理食药案件的证据指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主要是解决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的问题。一是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重申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建立检验绿色通道,为涉案物品快速检验与认定提供便利。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规范取样工作和检验报告内容。二是规范涉案物品检验认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邀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对涉案物证进行取样。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并按要求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委托检验的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切实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快成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办公室”。《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成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办公室”,办公室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二是继续完善配套机制,适时进行联合督查,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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